第12课 民族大团结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含义: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设立不同级别的民族自治区域和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自主管理、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自治权。
2.地位: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3.确立:①1949年通过的《共同纲领》,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一项基本制度确定下来。后来载入宪法。 ②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
4.实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这是我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目前,全国已建立了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西藏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
5.意义: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对维护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统一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共同繁荣发展
措施(政治、经济、文化、政策上的支持):
(1)政治: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在少数民族地区因地制宜,进行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各族人民翻身做主人。
(2)经济:①国家采取许多优惠政策,派出大批人员,还通过技术、资金、物资等多种方式,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②各民族也根据本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发挥自身优势,发展经济。少数民族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
(3)文化:国家重视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 ①按照自愿的原则帮助少数民族创制文字。 ②尊重各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③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了少数民族古籍文献的搜集、整理和出版工作。这些措施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政策上的支持:
①20世纪末,中央决定进行西部大开发,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加快发展创造了巨大的历史机遇。
②2006年,青藏铁路全线通车。
③兴边富民行动,进一步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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