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张某和女友2017年恋爱同居,期间张某多次向女友转账,到2019年底累计转账405271元。
两人分手后,张某将女友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法院一审认为,其中以特殊金额1314、9999、6666、5211等的转账属于赠与行为,此类转账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一审判决女友返还张某204800元。张某女友表示不服,和你在一起3年,这3年的青春怎么算?同时也认为有一些花费是两个共同的投资,应予扣除。二审法院并没有支持张某女友的上诉理由,作出了维持一审返还204800元的判决。
那么法院为何这么判,很多网友表示不理解,同居3年,情侣之间,你情我愿凭什么分手了,就要归还呢?这样对女生太苛刻了。先来看看法律的解释。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法院要求女子归还男友20余万,说明这20余万不属于一般赠与。
而赠与分为一般赠与和条件赠与两种。举个例子男方给女方的彩礼,它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当结婚无法达成时,男方有权利要回彩礼,类属于附和条件赠与,在本案中,张某分别向女友转账1314、9999、6666、5211等等金额,带有特殊意义的数字,是为了表达对女友的祝福和爱意,也作为两个人之间的情感互动,应当认定为一般赠与,简单地说,一般赠与不予支持返回,附和条件赠与则支持返回。
此事也引起网友热议,有支持张某的网友表示,张某和女友同居了3年,想必也是奔着结婚去,张某至少之前是爱女友的,两个人出于各种原因,分道扬镳,闹到了法院,对于男生而言,虽然未婚显然已经把女友当成准媳妇,这40多万里,估计也包含彩礼,如果未让女友归还,张某赔了夫人又折兵,的确会让男同胞产生共鸣,打抱不平。
反对张某的网友说,女友和张某同居了3年,3年的青春怎么算,女孩子有几个3年呢,恋人之间吃饭,相互送礼物,特殊节假日发红包不是正常的吗,在说,谈恋爱最后没有结婚的比比皆是,如果分手之后男方就要收回送女生的财物,以后谁还敢谈恋爱?
笔者观点:张某和女友的事我们无法判定谁对,谁错,感情的世界里复杂多变,张某和女友或许曾经都受过委屈,他们一起走过了3年,3年的青春可能无法重现,我想他们都不曾后悔,因为曾经拥有过简单纯朴的爱。而这份真挚的感情多年后想起,更多的遗憾会充斥他们。
此事,你怎么看,还得初恋的名字吗,欢迎留下你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