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事故的应当包括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报告的情况。
需要补报的情况
(1)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d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d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响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天。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1)应当做出标志;
(2)绘制现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3)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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