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手续办理流程(离职操作流程)

首页常识更新时间:2022-12-26 22:41:55

根据员工是否出于主观意愿,可以把员工离职分为主动离职和被动离职两种。主动离职包括员工由于各种原因主动提出辞职、合同期满后员工不再续签、退休后不接受公司的返聘三种类型;被动离职包括员工被公司辞退、合同期满后单位不再续签、单位被迫的经济型裁员三种类型,如图

针对不同的离职方式有不同的作业流程。

1.主动辞职

《劳动合同法》(2013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如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主动提出辞职的员工,应在《劳动合同法》(2013年7月1日)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填写离职申请表,经单位直属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办理离职手续。离职申请表的格式模板如表

离职员工应填写离职交接表,按照离职交接表中的内容逐项执行交接手续,离职交接表如表

交接的过程需注意,由于员工离职后的工作职责、文件资料、办公用品等每一项不一定是全部交接给同一个人,所以,移交的过程需要逐项核对后,由接收人逐项签字。如果表格填不下,可以附交接清单。如果交接过程中发现有物品或资料遗失或毁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折价赔偿。

2.劳动合同到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2013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当劳动合同期满时,若无特殊情况或特殊条款说明,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

但需注意,根据《劳动合同法》(2013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简单地说,就是当劳动合同到期时,如果用人单位不想和劳动者续签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只有一种,就是用人单位想要和劳动者续订劳动者合同,且条件是维持并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条件,而劳动者本人不愿意接受。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2013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退休

根据各地人社部门的规定不同,退休办理的流程不尽相同,当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正常退休的办理流程如下。

(1)员工先填写退休申请表(一般需含有一寸照片)。企业每月在当地人社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社部门提交退休人员的退休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般一式两份)、医保卡复印件、员工档案(一般需要加盖企业公章)。

(2)人社部门审核退休人员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历年调资表、社保缴费年限等,审核后开具公示单。

(3)企业公示无异议后,加盖企业公章。当月缴纳完社保后,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对退休人员进行减员,向人社部门提交退休申请表、退休申报表、退休公示表。

(4)有部分地区的人社部门对有需要的人员,可以打印退休证明。

如果是特殊工种或因病等情况需要提前办理退休的人员,办理流程比正常的退休流程多一步提前审核的过程,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当地人社部门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关审核材料。

4.辞退和经济性裁员

辞退,指的是因员工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或犯有重大错误,但还没有达到双方自动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经过合法合规的处罚、调岗、培训后仍然无效,用人单位经研讨后,经过一定的程序,主动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经济性裁员,指的是企业的生产经营遇到困难,为了保证自身能够正常存续,通过一次性主动辞退部分员工的方式,以缓解经营状况的过程。

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可参考《劳动合同法》(2013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辞退和经济性裁员都是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实施之前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同意后,与员工谈话,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如果有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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