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归男方能申请五保户吗(温情救助老人五保户难题)

首页常识更新时间:2023-01-17 14:02:46

一方当事人行动不便、意识不清,另一方当事人生活困难、无以为家。该如何权衡各方当事人权益作出妥善处理呢?近日,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

基本案情

郭女士1955年出生,融水县本地人,卢先生1954年出生,梧州藤县人。双方于1996年开始在融水县同居生活,于2012年2月1日到融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郭女士在与卢先生结婚前,有过一段婚姻且生育有一儿一女,在郭女士与卢先生结婚时均已成年。郭女士属再婚,而卢先生是初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小孩。

2020年7月,65岁的郭女士因脑内出血被医院诊断为:脑出血、脑梗死、右侧颈内动脉交通动脉瘤夹闭术后、偏瘫等。曾先后出现几次病危情形,现生活已不能自理,需要人员看护。在郭女士住院治疗期间,卢先生没有前往看望,郭女士瘫痪在家时,也没有给予应有的照顾。郭女士以卢先生不愿意照顾其生活且私下拿走放置在家中的生活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巡回办案

经审查疾病诊断证明书等材料,法官通过提前联系郭女士的子女和卢先生,在指定的日期组织各方一起来到郭女士的家中,开展进户巡回办案。

经巡回调查,如今,郭女士只能坐着轮椅靠子女照顾日常起居,且已无法清晰表达自我意思。考虑到郭女士的身体和意识表达,法官向郭女士的子女表达由子女向郭女士转达询问是否愿意同卢先生继续生活的问题,面对熟悉的子女郭女士能够通过摇头表达不愿意继续一起生活的意思。

另查明,郭女士的子女均已结婚且育有自己的子女,而郭女士的儿子也已离婚。现为照顾郭女士,女儿已辞职在家,家中开支仅是靠郭女士的儿子一个人的收入维持,家中经济也很困难。卢先生不照顾家庭和郭女士,还经常把家中的生活费私自拿去用,已造成家庭生活矛盾。目前郭女士子女已不让卢先生在家中居住,卢先生自行在外借钱住旅馆。

再查明,卢先生不是融水县本地人,与郭女士结婚后其已将户籍迁至融水,在融水没有亲人,原户籍地梧州市藤县尚有几个亲生兄弟。经与卢先生的兄弟电话联系得知,他们均已各自成家,家中人口众多故已分家分户,藤县已无卢先生的房产和财产。

由于郭女士和卢先生均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为更好的进行裁判,法官同融水当地的民政、派出所、社区等部门联系沟通,确认卢先生符合五保户条件,但由于各方政策原因,卢先生最好是回到原户籍地办理。

为了更好的帮助卢先生办理五保户手续,解决其生活问题,法官一行闯三“难”。第一难,法院判决郭女士与卢先生离婚后,卢先生今后的生活问题。法官一行再次来到郭女士家中作郭女士子女思想工作,希望他们看在一个老人无所依的情况放下对卢先生的怨恨,协助其回到原户籍地。郭女士子女真诚感谢法官一行为其家庭的考虑,表示他们愿意帮助其办理户籍迁出的手续并同意拿出2000元作为补偿。第二难,卢先生回到藤县后,如何开始“新”环境的个人生活问题。法官电话同卢先生的兄弟们沟通,希望他们在手续办好前,念在久违的兄弟情谊为卢先生提供一个住所和照顾其生活起居。卢先生的兄弟感谢法院同志对其的帮助,并承诺兄弟几个会照顾卢先生的生活。第三难,事后五保户手续无人或无法跟进的问题。法官提前同藤县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联系,择日带着五保户相关流程材料亲赴藤县。在当地民政工作人员的介绍和带领下,法官一行人来到了卢先生现居住地——不到十平米的土坯房。在这里,法官亲自向卢先生交付了郭女士子女给其的2000元生活费,希望其勇敢开始新的生活,这里还有他的亲人,生活会有所好转。在民政工作人员的指引下,法官一行走访了当地社区和派出所,沟通了为卢先生办理五保户的事宜,得到工作人员的确认和卢先生的兄弟答应会亲自办理后续事宜后,法官一行放心返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郭女士与卢先生同居多年后登记结婚,夫妻之间应相互扶持,共患难。现郭女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卢先生未尽到丈夫对妻子的照顾义务,但卢先生本身也是一位将近67岁的老人,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女士与卢先生结婚时,郭女士的子女均已成年,与卢先生之间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子女,郭女士的子女对卢先生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现郭女士本身生活不能自理,其子女又不让卢先生在家中居住,考虑到卢先生老有所养,郭女士与卢先生离婚后,卢先生没有子女,其符合五保户条件,可以得到国家一定的救助,因此,法院判决准予郭女士与卢先生离婚。

案后回访

根据家事法庭回访制度,针对特别案件的当事人应进行回访关怀。时隔半年,法官协同干警一行再次前往藤县,来到卢先生的住处,卢先生激动地表达了自己对法官同志们的感谢,告知法官如今已得到了五保户的救助,每个月有五百元的生活费,兄弟们对其生活上提供了很多照顾。另一面,法官一行走访卢先生的兄弟及其家属和民政部门,得知卢先生每个月的五保户生活费基本落实,相关部门会根据政策帮助其修缮房屋,改善居住条件。卢先生的兄弟们也经常帮助他购买生活用品和照顾其身体健康。通过回访可以看到,卢先生的新生活就是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结合。

典型意义

近年来,老年人离婚案件的比例也在不断上升,成为一种社会病症,应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婚姻等问题有着明确规定。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老年夫妻应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相互宽容体谅,加强沟通和交流,尤其是离异或丧偶的老年人,更应慎重对待再婚。子女和晚辈对老年人应多加陪伴,减少老年人的失去感。

本案审理中,结合社会背景,坚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贯彻事实民法典,依法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依托家事审判社会化工作格局,强化与公安、民政、妇联、社区等部门协作配合,将家事纠纷纳入社会治理,坚持巡回办案、家事调查、心理疏导、回访帮扶等制度,巩固司法审判效果,强化社会效果,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安的社会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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