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包裹不见了?没收到快递,但显示已签收?消费者遭遇包裹丢失、虚假签收时,商家和快递公司常常互相推诿责任,往往消费者是受害者,不知道该找谁赔偿损失。这种情况你是否遇到过呢?你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维权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
其实民法典合同篇以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是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标准,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交村的时间通常是包裹签收的时间,所以在消费者未签收包裹之前,包裹丢失的风险应当有商家来承担,作为消费者完全有权利要求商家履行义务,再发一次货。
因此,作为消费者你再遇到类似问题时,完全可以和商家进行协商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