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分期的基本前提,每年的12月31日为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在这一日,凡属于本年度的交易和事项,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全部反映在当年的会计账套内,此后再发生的业务,就属于新的会计年度了。
但是,在结账之后,往往又会发生一些业务,这些业务从根儿上看,应当追溯至以前年度。比如,某企业2017年11月发生一笔销售业务,不含增值税金额10万元,销售成本8万元,2018年2月22日,发生销售退回,此时该企业财务报告尚未被批准报出。
如何进行处理,有三种做法:
1、简单粗暴法:在2017年的账套中进行反结账,然后在12月做销售退回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万元
贷:应收账款 10万元
借:库存商品 8万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 8万元
然后根据调整后的科目余额表编制会计报表。
这种做法没有任何政策依据,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如果考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将会出现更大的麻烦和风险,因而是错误的,也是不可取的。
2、未来适用法:17年的账套和报表全不改,统一在18年进行会计处理。
这种做法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也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一致,不会出现税会差异。但要注意这种做法的适用范围,只有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才可以这样做。
3、追溯调整法:17年已结账,账套动不了,但由于报表尚未批准报出,表可以动,因此可以采取「17年调表,18年调账」的做法。
在18年2月22日账套内做如下三笔分录(本文暂不考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万元
贷:应收账款 10万元
借:库存商品 8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万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万元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一个损益类的会计科目,代码为6901,余额应结转至「利润分配」科目,因此上述调整分录尽管做到了2018年,但是不会影响该年的利润表。
根据上述三笔分录调整2017年度财务报表:
利润表中「营业收入」调减10万元,「营业成本」调减8万元。
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调减10万元,「存货」调增8万元,「未分配利润」调减2万元。
可见,由于采取了「17年调表,18年调账」的做法,导致2017年度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存货」、「未分配利润」等三个报表项目的年末数与2017年度的科目余额表出现了差异。
但是,这个差异将在18年消除,原因在于调整分录做在了18年的会计账套,该年度的「应收账款」、「库存商品」、「利润分配」等三个科目的余额将会自然结转至年底,形成概念财务报表的数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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