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被害人必须签吗(不起诉的那些事儿)

首页常识更新时间:2023-04-21 12:42:43

坊间一直流传,公安机关是“做菜”的,检察机关是“端菜”的,而法院是“吃菜”的;一个案件办的如何,基础在公安机关,关键在法院,检察机关是次要的,毕竟谁都能“端菜”。部分群众也认为检察机关就是“检查检查”,无甚大用。小明对此举双手反对,因为法律也赋予了检察机关的“做菜”和“吃菜”的权利,比如说对案件的不起诉权

一、啥是不起诉

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性质上,是检察机关对其认定的不应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种诉讼处分。

二、不起诉类型有哪些

不起诉的类型可分为三类。

法定不起诉

也叫绝对不起诉,即《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七种情形,具体包括: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绝对不起诉在不起诉类型中占比相对较小。

相对不起诉

也叫酌定不起诉,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相对不起诉主要是为体现刑法治病救人的教育功能,所以在不起诉类型中占比会比较高。

存疑不起诉

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这类案件是目前不起诉案件中占比相对较多的一类。

三、不起诉有什么法律后果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后依法做出的处理结果之一,其实际上是检察机关对其认定的不应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种诉讼处分,即它的法律后果就是检察机关不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

小明在办案中,曾多次遇到被害人或嫌疑人对有关不起诉问题的咨询。如被害人问“你们检察机关对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决定,是否会将不起诉决定书送交给我?我若对不起诉决定不服,该怎么办”、嫌疑人问“你们检察机关对我做出了不起诉,那会不会留有案底?以后还会不会起诉我?这些都是不起诉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有被害人的案件,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若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小明认为,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犯罪记录必须包含判决情况,而不起诉决定均未到法庭审判阶段,无判决结果,因此不能认定为有案底。同时,这也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

关于“会不会再起诉”,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不存在这一问题,主要是存疑不起诉中存在。存疑不起诉主要是因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一旦证据确实充分,达到起诉条件,还是会被提起公诉的。

文丨海

编辑丨人

图丨网络

<第11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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