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分为哪四种(词条学“典”(八)|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等)

首页常识更新时间:2023-05-11 04:43:21

词条学“典”

开栏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深入学习《民法典》,罗湖法院推出“词条学‘典’”专栏,每日转发一期《民法典》相关的词条解读。敬请关注!

第八期

国家所有权范围

我国国家所有的性质即全民所有,国家所有权范围即明确国有财产范围。依照《宪法》,《民法典》在所有权制度中需要对国家所有权范围进行明确,既有概括性规定条款,也有具体明确的罗列条款。

国家所有权行使与管理

国家所有权范围非常广,由国家直接行使与管理,对国有财产直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是不现实的。因而需要确定代表国家对国有财产行使所有权的主体,并明确其行使方式与不当行为责任,以切实保障国有资产的稳定与增长。

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是相对于国家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的概念,其实质内容即指集体财产,包括集体财产的范围、集体财产权利的行使、集体财产权利的保护等。

私人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是指私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民法典》秉承宪法的立法精神,对私人财产所有权进行了规定。

企业出资人权利与法人财产权

这里的企业出资人权利,指的是向企业投入资本的主体(包括国家、集体、私人)所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决策等权利;法人财产权指法人对其不动产、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享有的权利。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般规定

业主,是指享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通常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共有部分按其专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权中的重要不动产权利制度。

道路、绿地、车位

本词条所谓的道路、绿地、车位(车库),一般指的是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的道路、绿地、车位(车库),而非市政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小区建筑区划外的公共停车场车位。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管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管理,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主要包括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设立及其决定的效力、业主决定事项范围及表决要求、维修资金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改变住宅用途的限制、业主与物业等管理人的关系、业主相关义务与责任、业主权利保护。

来源: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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