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现在打官司要很长时间(为什么打官司这么漫长)

首页常识更新时间:2023-05-12 18:51:56

作者:魏永良

作为律师,经常听到当事人抱怨,为什么法院立案这么慢?为什么还不开庭?为什么还不出判决?一审判完了为什么还有二审?为什么执行好几年了还拿不到钱?从直观上,当事人感觉诉讼周期总是那么的漫长,于是将锅甩给律师、法官和司法系统,认为律师无能、法官腐败、司法体统低效。事实真是如此吗?

一、打官司旷日持久的本质是什么?

对于绝大部分的当事人而言,闹到法院的官司都不是小事,有些人一生可能只会打一场官司,而这场官司的结果可能影响其一生,甚至决定其生死,因此司法案件的结果对当事人来说无比重要。对于如此重要的纠纷,当事人往往还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纠纷,摆脱“麻烦”,尽快回归正常生活。但是,实际情况却是每一场官司都要经历短则数月,长达数年的时间。这也是当事人对司法系统抱怨的重要原因。

从单个案件的角度,每个当事人都有着急的理由,也有抱怨的资格。但从法学理论以及维护社会整体秩序的角度,牺牲效率,是司法系统追求公平正义的代价,甚至是不得不做出的艰难抉择。

二、从法学理论角度,正义比效率更有价值

法学理论的共识是法的价值包括三大基本价值:秩序、自由、正义,以及利益、效率等其他非基本价值。“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自由、正义等其他的法价值都必须以秩序为基础。秩序应当接受自由和正义价值的限制。从实质内容而言,“正义”正义体现为平等、公正等具体形态。“自由”是人的本性,是法的最高价值,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 

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具体而言,基本价值优先于非基本价值;所以,秩序、自由和正义比利益、效率更值得追求。法的基本价值中又有如下排序:自由 > 正义 > 秩序。秩序作为基础价值,相当于一楼,正义相当于二楼,自由作为更高的价值相当于三楼。 综上,因此,根据法学理论,作为基本价值的“正义”远比非基本价值的“效率”更有价值。

三、从社会秩序的角度,正义比效率更稳定

在浩瀚的历史长河中,个案的结果永远是难以预测的,但是经过成千上万的类案形成的裁判规则,才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并有可能上升为法律、变为社会共同遵循的规则,这个规则可能在未来的几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也不会改变。因此规则更稳定。

而这个规则的形成,要经得起时间的筛选才能成为普世的价值观,为现在的社会所承认,为将来的后人所尊崇。经得起时间考验的裁判结果(规则),往往不会草草了事,而是深思熟虑的结果。每一个深思熟虑的背后都要以牺牲时间作为代价。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口号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不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司法效率”。因此,跟效率相比,正义更符合社会预期,更能长治久安。

四、“结果正义”要让位于“程序正义”

对于个案来说,当事人的“结果正义”要让位于“程序正义”。程序正义也叫“看得见的正义”。它源于一句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简单来说,就是司法机关作出判决,不但要追求结果的正义,更要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甚至即便结果存在争议,也要把程序做足,做好。

在这个方面,英美法系一个很经典的案例,就是“辛普森案”。辛普森是美国历史上非常知名的橄榄球明星,在定案前,现场发现的所有证据都指向辛普森,以至于几乎所有人都相信就是他杀了前妻。但是,经过起诉、预审、挑选陪审团、法庭辩论、出示证据、交叉盘问、陪审团审议等程序之后,陪审团却宣告辛普森无罪。这个结果自然出人意料,但整个程序却无懈可击。所以,人们经常说,辛普森案是牺牲了实质正义,却维护了程序正义。

片面要求法官提高效率,可能妨碍法官独立、中立、公正审判。判得快并不代表判得好(当然判得慢也有可能判得不好),懒法官不一定是坏法官,勤快的法官并不一定是好法官。但是从整体经验看,慢工出细活这句老话还是有道理的。

我国司法实践中,1980年代有一段时间的“严打”,在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很多无罪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有些甚至已被判处死刑。“佘祥林案”、“杜培武案”、“李怀亮案”、“聂树斌案”都是对那段历史的控诉。“严打”提高了办案效率,但却打掉了程序正义。提高了破案率,但是却造就了一批冤假错案。

因此,很多案件可能结果不一定公正,但是,让当事人感受到程序正义,从某种程度上讲,才是真正保障了他的合法权益。

五、时间也是诉讼成本

很少有人有点矛盾就把对方告到法院,在起诉之前当事人之间肯定经历了长时间的沟通、协商、博弈。对当事人来说,这是一个漫长而又痛苦的拉锯战。法律之所以被称为是解决争议最后途径,是因为在启用法律武器之前,还有和解、调解、仲裁等解决途径,司法不是寻求正义的唯一大门。

每个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前,不仅要考虑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险费、执行费这些金钱成本,还要考虑时间成本。这也是我国司法改革一直倡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这个机制,它告诉起诉的当事人,法律是有时间成本的,任何一起案件都要经过立案、送达、审判、一审、二审这些程序,需要耗费几个月甚至数年的时间,通过时间成本引导人们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解决纠纷,而不是把所有的案件都推给已经不堪重负的司法系统了。

六、时间可以淡化仇恨

通过学者对中西方法制史的研究,认为复仇最终演变成了法律。从最早的部落之间产生了纠纷,一方吃了亏让会找对方复仇,另一方吃了亏又会再去复仇,冤冤相报,无穷尽也。秦始皇曾经收缴民间武器,不是为了防止造反,是为了杜绝私人复仇,让人民通过公权力机关来解决纠纷。复仇的情绪是激烈和急切的,所以争斗、决斗、战争不断。在经历了许多过渡阶段之后,现代社会终于出现了专业的法律人群体和专业的纠纷化解机构,也就是现代的司法体系。

现代司法体系的出现,消磨了人们复仇的急切情绪以及报仇雪恨的快感。各方当事人把纠纷拿到一个都认可的权威机构,让权威机构和专业人士听取各方陈述,审查各方证据,依据普遍接受的规则,对纠纷进行审判。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可以充分表达,法官也会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哪些证据有理有据被采纳了,哪些说辞前后矛盾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最终法官给出了一个确定的判决结果。比如,张三的父亲被李四杀了,以前只能杀了李四以报杀父之仇,现在法院依据《刑法》判决李四死刑,整个司法过程可以理解为:法律帮助张三报了“杀父之仇”。

正是因为专业法律人士的说理、权威司法机构的参与,以及国家公权力的保障,人们慢慢接受了这个并不太完美的司法体系。时间可能不会彻底消灭仇恨,但可以淡化仇恨。

七、司法系统早已超负荷运转

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重大成就是将“立案审批制”改为“立案登记制”,这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立案难度,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更容易了,于是司法系统的案件量激增。

通过最近两年最高法和最高检的工作报告数据可知,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案件35773件,地方各级法院审结、执结案件2870.5万件,结案标的额7.1万亿元。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案件301万件。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案件28720件。地方各级法院审结、执结案件3010.4万件,结案标的额8.3万亿元。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案件363.7万件。

与此相对应的,我国的审限制度又将案件办理期限做了严格限定,这极大了提高了审判效率,代价就是法官要在有限的审限内公正地审判案件,所以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官是负担极重的群体。《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审结。最长3个月。《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一般为立案之日起3个月,最长4个月。《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一般为立案之日起6个月,最长12个月。《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也都有类似规定。

一面是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另一面是审限固定,所以法官已在尽最大努力保证审判结果经得起考验的前提下将审判效率提高到极限,早已不堪重负了。所以,我们是不是可以体谅一下为什么法官电话总是打不通?法官不是在开庭就是在开庭的路上。

八、结 论

法律总是比时代慢一步,但法律不是拒绝变革,而是拒绝频繁快速变革,法律追求的是长治久安,而不是一时的合理性。因此,我们要理解,法律是要经得起时间考验的,是一整套保证社会秩序长治久安的规则体系。

法律不应该是社会的方向盘,而应该是刹车片。法律的作用不是指挥方向,而是维护秩序,避免事故。如何避免发生事故?你可以开得慢一点。

为什么打官司总是那么漫长?从法治理论角度、社会整体效果角度、以及司法经验的角度看。牺牲效率,是司法系统追求程序正义的最小的代价,换句话讲,司法拖延不仅是案件多法官少的客观原因导致的,还是司法制度刻意设计的结果。打官司时间久,不仅可以疏导多元化解决纠纷,也可以淡化人的仇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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