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一付一什么意思呢工资(员工在这2种情况下主动辞职)

首页常识更新时间:2023-06-18 07:34:27

最近这几天后台来提问的人非常多,我发现一个问题,就是大多数朋友都不知道,什么情况下即便是员工主动提出的辞职,也有权利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实践中很多劳动者的辞职,其实并非是自愿的,可能是因为用人单位出现了某种行为所导致。

比如我前阵子就碰到一个人,他在深圳上班了2年多,突然接到公司通知,下个月要调到广州职场上班,没有任何交通津贴、住房补贴,这让他难以接受,毕竟已经在深圳安家,一想到每天要赶高铁还得自己掏交通费用,他最后只能无奈离职。

但其实这种情况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他完全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迫辞职,然后要求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但最后因为不懂法,只能白让公司占了个大便宜。

那到底什么情况下劳动者辞职,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呢?今天就来和大家说一下。

拖欠工资

大家是否有碰到过这样一种情况,劳动合同内明明约定是每个月的10日发工资,可公司总是不按时发,有时候拖几天,有时候会拖上一个礼拜甚至更久。

我也见过一些三四线城市的公司,是每个月发上个月工资的,俗称“押一付一”,就跟我们租房子一样。这样做的目的据对方透漏,是公司想要避免员工辞职,所以特地押了一个月工资,以此来震慑员工。

这种情况是合法的吗?

显然不可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且足额的支付劳动报酬。

简单来说就是,双方在劳动合同里面约定了是哪时候发工资,那公司就必须按期支付,而且该给多少就是多少,不能私自扣除,或者是先发其中一部分,之后等下个月再发。

那如果真碰到公司拖欠工资的现象,身为劳动者的我们,一定要记住劳动合同法这2条规定。

第一条规定,是《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出现以情况的时候,劳动者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一种情况就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条规定,是《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一条就是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所以我们要打的是一套组合拳,不是以单一的法律规定来维护自身权益,而是结合多条规定达到维权的同时,将自己应该获得的利益最大化。

所以,记住《劳动合同法》第38、46条规定,在关键的时刻真的能派上用场

当然,这两条法律规定同样适用于多种情况,比如开头我提到的那位,工作地点由深圳变更到广州的朋友。

变更工作地点

这边先要提醒各位,当我们入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观察合同上是否有写明自己的工作地点,以及一些可能会涉及到自身权益的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的时候,应该如实地告知劳动者工作地点、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等。

也就是说,工作地点其实在我们入职的时候,就已经写进劳动合同里面了。

那么,当公司想要变更我们的工作地点,那就等同于是要变更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工作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的时候,应该采取书面形式。

也就是,公司必须和员工协商一致了,才能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否则就不得单方面变更。

若是员工不同意变更,而公司强行变更的话,那就视为是没能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种情况下,我们又可以回到《劳动合同法》第38、46条的情况,以公司未能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然后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可能有的人看到这边会觉得,即便法律真的这样规定了,但很多时候公司压根就不管你这一套,让你爱去哪投诉就去哪投诉,这可怎么办?

处理方式

其实碰到这种情况,就表示公司已经明确表达了拒绝沟通的念头,那我们也不用再耗费过多的口舌,直接走维权途径就是了。

最简单的方式,就是去公司所在地最近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出现违法用工的行为,让劳动行政部门的人出面调查,若是属实,自然会有人责令公司进行改正。

当然,劳动监察大队更多起到的是一个监督,震慑的作用,真碰到蛮横无理的公司,还是得走劳动仲裁这一步

如果连劳动仲裁的结果公司都不服从,那我们就直接拿着仲裁结果去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接下来的事情交给法院来做就行,我们在家等待好消息。

写在最后

常常有人跟我说《劳动合同法》没用,公司不怕,但真碰到事情敢站出来维权的人是非常少的。很多人都是听别人网上怎么说,然后就下意识认为没用,最终结果就是碰上事了只能自认倒霉,忍气吞声。

还是希望大家能多懂法,碰到不公平的事能善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维权,有任何问题都可以一起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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