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搜查后要补办搜查证吗(什么情况下办案机关可以不出示搜查证直接对公民住处进行搜查)

首页常识更新时间:2023-06-19 15:42:15

胡寒冰: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单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今天与之前的同事探讨了搜查证适用的问题,对于普通的群众而言,在看刑侦剧时,经常能看到办案机关人员拿着一张搜查证要对公民住处进行搜查。搜查是办案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的一种侦查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监察法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都有搜查的权力,配合搜查是公民的义务。如果公民拒绝配合搜查,一方面办案机关可以强制搜查,另一方面公民拒绝配合搜查可能面临着治安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办案机关对公民的住处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如果办案机关未有出示搜查证,公民有权拒绝搜查,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形。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用出示搜查证直接对公民住处进行搜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因此办案机关不用搜查证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执行逮捕、拘留”与“紧急情况”。执行逮捕、拘留容易理解,那么什么是紧急情况,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紧急情况。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紧急情况认定相对比较主观,不一定需要有确实的证据存在上述紧急情况。从司法实务来看,办案机关只要出示逮捕证、拘留证就可以不用搜查证对公民住处进行搜查。当然搜查的住所应当限制于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宣布拘留或者逮捕时居住或者临时居住的地方,对于其他地方仍应当出示搜查证。

另外,虽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都有对公民住处搜查的权力,但是对搜查权力规定还是有所差别。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可以进行搜查,公安机关搜查结束后不用再补办相关手续,但是检察机关搜查结束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检察长报告及时补办有关手续。监察机关虽然有搜查权力,但未有拘留、逮捕的权力,上述条款并不适合监察机关,所以监察机关搜查一定需要出示搜查证。

【本文由“刑事辩护律师胡寒冰账号”发布,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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