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需要10步才能关闭的微信朋友圈推荐个性化广告,如今减少到4步且长期有效。达成这一诉讼请求后,作为原告方的第八届“小城杯”公益之星创意诉讼大赛参赛队员们与微信方达成和解并结案。
“这是一次维护人格权的生动实践,推动一些互联网‘大厂’更加注重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我相信这是最大的公益价值。”浙江理工大学的张同学说。来自浙江理工大学和扬州大学的5名大学生组成“社会主义的接班人”队,凭借微信朋友圈推荐个性化广告案,获第八届“小城杯”公益之星创意诉讼大赛一等奖。
个性化广告关闭繁琐且无效
2021年7月,一则短视频引起了队员们的注意,短视频讲述了关闭微信朋友圈推荐个性化广告的步骤,打开微信后,需要依次点击“我”“设置”“关于微信”“隐私保护指引”,然后下滑至第四大项,再点击“关于广告”“管理”“登录”,最后滑动页面至“个性化服务设置”,才出现“关闭个性化推荐广告”的按钮,总共需要十步才能关闭。然而,即便已经按了关闭按钮,微信的个性化广告推荐服务仍会在6个月后自动开启。
对此,关闭按钮还附带了这样的解释:“如果您不希望使用个性化广告服务,可点击相应按钮进行为期6个月的关闭,当关闭有效期届满后,您仍可再次选择关闭。”队员们认为,这一复杂的关闭流程与自动开启的背后,隐藏着对用户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经过对案由的分析,队员们设想了三种路径: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请求宣告格式条款部分无效;以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为案由起诉,行使人格权保护请求权;或是过错侵权请求权。
推荐广告内容经过数据分析定向投放的行为是不是涉及个人信息的侵犯尚且未知,但关闭个性化广告需要10步且6个月后又会自动开启,如此繁琐、无效显然存在不合理。“如果以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则意味着我们要遵循约定管辖,按照《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的约定,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合考虑,我们决定选择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为案由,在被侵权人的住所地提起诉讼。”张同学说。
历经波折最终成功立案
根据民法典第995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关闭6个月后自动恢复个性化广告的行为,属于对自我控制权、拒绝权的限制与妨害。”张同学说。
同年8月2日,队员们决定由殷同学作为原告,向盐城市响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被告知需要明确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且不确定该案能否以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为案由立案。而后,殷同学又被告知,该案是未到期的侵权,对个人信息权益的妨害尚未实现,无法立案。
即便如此,队员们并没有放弃。队员们发现,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曾于2020年12月16日发布《APP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价报告(2020)》,报告中便指出了“个性化广告推荐‘不可选择’问题较为普遍”,可见上海地区对个性化广告推荐问题或许更为重视,因此,队员们决定在上海地区提起诉讼。
8月11日,原告改为姚同学,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进行线下立案。然而,立案法官认为,原告应前往被告地法院起诉,而非原告所在的金山区。线下立案受阻后,8月12日,队员们决定在“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进行网上立案。8月17日,好消息传来,该案最终由金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并且,队员们拒绝了诉前调解,直接进入一审阶段。
促使规则改变达成和解
诉讼过程中,微信方起先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驳回,而后又以同样理由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样被驳回,该案继续由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令人欣喜的是,在双方对管辖权周旋期间,10月31日,姚同学发现,在最新的iOS系统端和安卓系统端上,当选择关闭“个性化广告推荐”服务后,显示“已关闭”字样,且均不再提示6个月自动恢复;此外,最新版本的微信只需4步就能关闭。
11月11日,微信方来电说明了“个性化广告推荐”服务发生的改变,队员们最终接受了微信方的和解提议。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对该案进行了释法说理:平台通过提供广告服务并以此获取收益系合法经营行为,但商业活动中收集和分析用户数据必须得到用户明示同意,不得以默示同意替代明示同意,不得在用户拒绝后设置期限自行恢复。
“这起案件只是我们参与的其中一个案子。”张同学说。原来,除了法政学院法学专业学生这一身份,张同学还是互联网法律援助中心社团的一员,该中心的成员在学院老师的带领下,关注各类互联网领域发生的侵权行为,他们曾帮助同学解决京东更改了承诺3年内免费换新的条款而引起的纠纷,曾就某商城将人脸信息和消费行为结合分析后进行精准营销这一涉嫌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在张同学看来,维权一直在路上,不久前,他再一次参赛“小城杯”,并顺利进入了第九届大赛的复赛。
文字、图片:陈菲茜
编辑:周正豪 许萍 周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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