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锤和锅盖妹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两人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互相转款。
后来锅盖妹提出分手,大锤苦苦哀求,锅盖妹不为所动,果断拉黑。
躺在黑名单里的大锤愤怒不已,遂一纸诉状将锅盖妹诉至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要求锅盖妹返还恋爱期间其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钱款。
那么问题来了:恋爱期间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钱款能要回来吗?
二狗说法:
1、恋人之间发放“520”、“1314”的红包,因为系众所周知的恋人之间表达爱意的特殊金额转款,视为赠与,可不予返还。在特殊节日(如情人节)发5200、13140之类的红包且无借贷的意思表示亦会被认为赠与。
2、数额较小符合双方消费支出习惯的往来款项,可酌情视为赠与不予返还。
注:数额较小在法律上并无明文界定。阜阳中院(2018)皖12民终2689号民事判决书界定“2000元以下”为数额较小,南阳中院(2018)豫13民终3073号民事判决书界定“1600元”属于金额较大。二狗认为,数额大小的认定要结合双方的消费水平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来定。
3、如果数额较大,超出其以往的情感表达习惯,且有相关证据佐证双方存在借贷意思表示,则应认定为借贷,不宜推定为赠与。
下面我们看看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恋爱期间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钱款的事儿。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观点:
依据文书:(2018)皖12民终2689号民事判决书
双方作为情侣互相表达爱意所进行的具有特定含义的钱款往来不宜认定为借款,故520元、521元、1314元系众所周知的恋人之间表达爱意的转款,视为赠与,互相不予返还。
双方当事人之间其他2000元以下的转款结合当今消费水平,数额不大,可酌情视为赠与不予返还。
二狗有话说:本案中,男方于2018年2月14日转账给女方的5200元,分手后以借贷为由主张女方返还。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2月14日转账的“5200元”因金额较大不符合情侣之间常规表示爱意的方式,且结合双方之间的通话录音,不宜认定为赠与,判决女方返还。
但是二审法院改判了!二审法院认为,男方虽主张借贷关系成立,但该笔款项系特殊节日【情人节】表达爱意的特殊金额,不应认定为借款。因此,在男方不能进一步证明两笔转账系借款的前提下,无论女方是否收到两笔5200元,均不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观点:
依据文书:(2018)豫13民终3073号民事判决书
双方当事人以恋爱的男女朋友关系相处,男方通过微信支付的520元、1,314元具有明显的情感表达的意思,包括数额较小符合双方消费支出习惯的往来款项视为正常的赠与行为,但其中5,000元一笔、1,600元一笔、数额较大,超出其以往的情感表达习惯,男方不认可系赠与,故不能推定为赠与。
二狗有话说:二审法院之所以支持女方将5000元和1600元返还给男方,不止是因为数额较大,还因为女方在微信聊天记录里表示过:“我尽快把钱还给你”,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具有借贷的意思表示,因此判决女方返还该笔款项。
这张图在网络上流传很广,那么发100元、1000元和10000元等普通数字的红包就可能被认定为借款吗?非也!
第一, 转账100、1000元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在司法实践中很可能被认定属于数额较小符合双方消费支出习惯的往来款项,视为正常的赠与行为。
第二,那么转账10000元数额较大,就可能被认定为借款了吗?
非也!主张借贷关系成立,需举证双方存在借贷的意思表示 交付钱款的事实。如果仅有微信转账1万的记录,可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但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意思表示,也是很难以借贷为由主张返还的。
现在简单介绍一下二狗,二狗是一只漂在北京的90后律师小姐姐,目前在运营这个微信公众号,希望大家多多捧场哟!在这里我会用各种各样有趣的故事为大家讲解法律常识 ,剖析案例,同时也会回答大家提出的各种问题,欢迎来撩,么么哒。
二狗祝大家520快乐!祝没有收到红包的宝宝,早点遇到注重仪式感的TA;祝收到红包的宝宝,以后不会被追着返还!
二狗认为,仪式感的本质是爱和珍视。大家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