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中秋同一天法定加班费怎么算(1日至4日不低于三倍工资)

首页常识更新时间:2023-08-31 17:34:07

来源:青岛信网

信网9月28日讯根据安排,今年国庆中秋假期10月1日至8日放假调休,共8天。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假期加班工资计算问题明确。

10月1日至4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10月5日至8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在10月1日至8日期间,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原有工资计发方式处理。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全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出提醒,国庆、中秋期间要依法依规用工,合法及时维权。

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需要注意的是,该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如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如因生产经营需要,在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的前提下,合理延长工作时间,不要违反法律规定。

加班费计算公式:休息日加班费=加班工资计发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加班工资计发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具体途径有:

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AI人社”或“青岛12333”微信公众号及“青岛人社”APP客户端等平台,点击“我要办事”进入“办事大厅”,点击“劳动监察”,可在线举报投诉;点击“劳动仲裁”,可在线提交仲裁申请。

直接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

通讯员 郝蕾 信网记者 杜杲燃

附: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仲裁部门举报投诉电话及窗口地址

市区两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电话及窗口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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