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撤三的几条基本常识(商标“撤三”程序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首页常识更新时间:2023-09-18 01:26:45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俗称为“撤三”制度。

“撤三”审查流程包括申请受理环节、形审受理环节、通知送达环节、证据交换环节、实质审查环节、决定送达环节。设置“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商标注册人合法有效使用商标,客观上起到清理闲置商标、遏制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其中,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注而不用”,遏制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两方面:其一是激活商标资源,鼓励商标所有人积极使用其已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商标,防止商标囤积、商标抢注等现象;其二是清理闲置商标,节约商标资源,为具有真实善意使用商标意图的市场主体依法申请注册和使用扫清障碍。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撤三”程序中由商标注册人承担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存在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前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此外,提交“撤三”申请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撤销申请书填写应准确、规范;直接提交申请的,应提供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办理的,应提交代理委托书;委托的代理机构与商标注册人委托的代理机构不能为同一代理机构;被申请人名义应与商标注册人名义相符;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或服务的,应与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对应;应注明撤销理由,并说明该商标不使用的有关情况;被申请商标核准注册应满3年,而且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通常情况下,只有商品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才可能起到识别作用。因此,原则上以商业交易为目的,在市场流通领域中对商标的使用行为(如销售行为、广告行为等),使相关公众能够基于注册商标标识区分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市场主体,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未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的商标使用行为(如产品检验报告上印制商标的行为、商标设计合同上印制商标的行为等),则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3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果许可他人使用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而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3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我国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商标注册人答辩时,可以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以下情形视为注册商标未使用的正当理由:不可抗力;因政府政策性限制停止使用的;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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