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自然人外出后就失去了联系,很长时间都不见踪迹,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这导致与其相关的很多法律关系都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为此,法律规定了宣告失踪制度,赋予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失踪的权利。
那么,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多少年,利害关系人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呢?我们先来看一下民法典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40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据此可知,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已经满两年,那么利害关系人就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了。可能有人会有疑惑,那这两年的时间从什么时候起算呢?
《民法典》第41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据此可知,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为该自然人失去音讯之日。如果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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