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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完整会计分录】
我国“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增值税核算成为所有企业的日常性会计事项,增值税的计算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并不是所有进项税额都允许抵扣的,购进货物发生非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等都不准抵扣,因此,正确核算“进项税额转出”是增值税会计核算的一个重要环节。不准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出核算。
01/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意外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其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
例题1: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6年5月购进电脑耗材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货物金额20万元,增值税率为17%,运费1万元,增值税11%,并于当月认证抵扣。2016年7月,该材料因发生火灾而全部损失。
分析计算:公司外购货物发生火灾而属意外损失,应于发生的当月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涉及单位均为“万元”)。
进项税额转出=20×17% 1×11%=3.51万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24.51
贷:库存商品 21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51
02/产品、产成品发生非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纳税人在产品、产成品发生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法而被没收、销毁等情形,其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该转出。
例题2:B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生产男女服装,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016年12月盘点时发现一批女装产品霉变,无法销售,该批产品总成本70万元,其中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成本为40万元,支付运费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抵扣。
分析计算:纳税人产品因霉变损失而无法形成销售,其所耗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予以转出(涉及单位均为“万元”)。
进项税额转出=(40×17% 2×11%)=7.02万元
1.发生产品损失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70
贷:库存商品—— —女装产品70
2.转出已抵扣进项税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7.02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02
03/货物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转出
税法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应当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例题3:C公司为商品批发销售企业,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016年5月1日购进洗涤剂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价款2万元,增值税额0.34万元,当月认证抵扣。2016年9月,该批洗涤剂被职工食堂领用。
分析计算: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的,应于发生的当月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 —职工福利费 2.34
贷:库存商品—— —洗涤剂2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0.34
04/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转出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进项税涉及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时,其进项税额采用恰当的方式在可抵扣进项税与不能抵扣进项税之间进行分配,一般应采用下列公式进行分配: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例题4:D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提供运输服务和装卸服务,按规定运输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装卸搬运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该公司2016年7月缴纳电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万元,增值税6.8万元,并于当月认证抵扣,当月取得运输收入80万元,装卸收入20万元。(涉及单位均为“万元”)。
分析计算:公司因兼营简易计税项目而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额=6.8×20/(80 20)=1.36万元
借:生产成本—— —装卸成本1.36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6
05/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应进项税额转出时,应按恰当的方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原值-已提折旧或摊销额)×适用税率
例题5:E公司提供职业和婚姻中介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其中婚姻中介服务享受免税优惠政策。2016年6月10日购进复印机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价款2.4万元,增值税0.408万元,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折旧期为3年,公司服务共用,当月认证抵扣。
2016年12月1日公司明文规定:该复印机移交婚姻中介部专用(涉及单位均为“万元”)。
分析计算:固定资产改专用于免税项目,进项税额应该转出。
固定资产的净值=2-(2.4÷3÷12×6)=1.6万元进项税额转出=1.6×17%=0.272万元
借:固定资产—— —复印机0.272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0.272
06/购货方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的进项税额转出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因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购买方应依《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例题6:F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7月1日购进生产用甲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万元,增值税170万元,材料收到,货款同时支付,2016年9月经鉴定该批材料存在缺陷,但可以用于生产,经供销双方协定,该批材料价格折让20%,已收到销货方开具的红字发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和退款(涉及单位均为“万元”)。
2016年7月1日购进材料时:
借:原材料—— —甲材料1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贷:银行存款 1170
2016年9月发生销售折让退款时:应退回甲材料款=1000×20%=200万元进项税额转出=200×17%=34万元
借:银行存款 234
贷:原材料—— —甲材料2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
【失控发票进项转出分录】
(一)涉及当年度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注:假设本月没有发生其他涉及增值税的事项,贷方“进项税额转出”在月未时应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补交该进项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二)涉及以前年度增值税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银行存款结转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三)同时按补交的增值税额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提取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2.结转时:
3.补交税金: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
【已经抵扣的进项税转出】
一、直接转出法
一般的货物(即凭票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进项税额转出=账面成本×税率
例1、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17%=17(万元)。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银行存款 117
如果以后改变用途需要全部转出进项税额时,则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该=当初抵扣过的进项税额=17万元,假如现在告诉账面成本是100,则直接用100×17%即可。
二、还原转出法
免税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进项税额转出=账面成本/(1-13%)×13%;
例2、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小米,支付买价100,则可以自行计算抵扣13%的进项税额,所以100分为两部分:100×87%=87计入账面成本、100×13%=13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现在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当初抵扣过的进项税额=13万元。
关于除以(1-13%)的换算问题,假如现在告知账面成本87,则不能直接用87×13%做转出,也不能/(1 13%)做转出,因为当初是用100×13%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以现在要把87还原为当初小米的买价100,可以按照数学方法解答:
设小米的买价为未知数X,那么X×(1-13%)=账面成本87万元,则小米的买价X=87/(1-13%)=100(万元),然后100×13%就等于当初抵扣过的进项税额13=现在要转出的进项税额了。
三、比例转出法
进项税额转出的另一种特殊方式比例转出法。外购比例的含义,是指生产的产品中,有多少是外购的成本,或者说有多少是含有进项税的。
对于企业生产的产品,其成本价值中,可能并不是所有的成本都含有进项税(比如人工成本)。
这里的外购比例,实际上是告诉我们,其中只有部分是含有进项税的,我们在计算进项税转出时,只转出这些进项税。对于其他不含进项税的成本,比如人工成本等,没有抵扣过进项税,所以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也不会涉及转出进项税。
四、净值转出法
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例3、A公司2016年6月1日购进楼房一座,决定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该楼房金额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0万元。假设企业计算折旧使用平均年限法,预计使用寿命20年,无残值。
按照《办法》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假如A公司于2016年12月将该办公楼转为员工宿舍,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动产净值率=(1000-1000÷20÷12*6)÷1000=97.5%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66 44)*97.5%=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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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完整会计分录】
我国“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增值税核算成为所有企业的日常性会计事项,增值税的计算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并不是所有进项税额都允许抵扣的,购进货物发生非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等都不准抵扣,因此,正确核算“进项税额转出”是增值税会计核算的一个重要环节。不准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出核算。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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