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的赔偿标准(该如何举证)

首页常识更新时间:2023-10-27 11:37:40

编者按

近年来,网络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互联网行业的飞速发展,深刻影响着我们的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微信几乎取代了手机短信和QQ,微博,抖音、快手等短视频,网络直播等等已然成了大家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给大家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许多新的法律问题,这一类的法律咨询也逐渐增多,主要咨询的是被侵权了该如何维权、如何取证、侵权方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等。因此,小编今天将分享一些与大家生活息息相关的个人网络侵权纠纷典型案例来告诉大家:在司法实践中,个人网络侵权行为有哪些?网络侵权案件该如何举证?侵权人需承担哪些责任?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个人网络侵权行为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网络侵权行为主要有:

1、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在网络上公开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2、在网络上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从事不利于权利主体的行为,或擅自公开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电话号码、健康信息等个人信息的行为。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3、在网络上发表对他人人格进行贬损的言语、图片、视频等侮辱行为,或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侵犯权利人名誉,使得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侵犯名誉权的诽谤行为。

如侵权人通过视频、语音、文字等方式对相对方进行侮辱并实施损害其名誉权的行为,言语激烈之时甚至相互辱骂,对相对方造成了不良影响,导致其他人对其产生不良评价,违背公序良俗。

4、在网络上公开他人私密活动、身体隐私的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5、自然人在社交媒体上发表公司不实言论


遭受网络侵权的维权方式

遭受网络侵权的维权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联系网络用户,要求其删除信息。在遭遇网络侵权时,为避免侵权信息的持续传播,侵权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被侵权人可以先与发布信息的网络用户直接交涉,若已经造成了严重影响,建议先尽快保全证据,要求其删除信息,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在权益遭受侵害时, 受害人可以联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告知其相关的信息,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信息的继续传播、侵权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由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小编认为,如果侵权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若能够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被侵权人的损害进一步扩大,那当然是皆大欢喜。但是在侵权网络用户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都不予配合的情形下,被侵权人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典型案例

案例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终19254号王莎、肖可欣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载: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肖可欣为具有一定粉丝数量的抖音用户,注册的抖音账号(账号名称:MOOTEA•抹茶,抖音号:MOOTEA.666)粉丝5.8万,获赞25.1万。肖可欣运营有商品橱窗,其自担模特拍摄服装视频并在抖音上发布。

2022年8月22日,肖可欣进行了取证保全,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22)粤广南粤第1678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2022年7月至8月期间,王莎使用微信账号(微信号:“Xifanni1990”,微信昵称:希范妮南城4楼挂5档)在其朋友圈多次发布肖可欣的肖像照片、视频用于商品宣传。案涉照片均为肖可欣为展示商品而拍摄的宣传图片,部分照片可见肖可欣全面部形象。肖可欣称因王莎发布的朋友圈条数较多,无法对所有侵权内容进行公证,其中公证的朋友圈数量为20条,公证使用的照片数量为99张。王莎称已无法确认使用的肖像照片的数量。

一审庭审中,双方确认案涉照片、视频均已删除。王莎称案涉微信号已注销。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根据肖可欣起诉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以及王莎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王莎是否侵害肖可欣肖像权,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一、关于王莎行为是否侵害肖可欣肖像权。(略)

二、关于朱穗君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因案涉侵权内容已删除,且肖可欣未举证证明王莎持续实施侵权行为,故肖可欣该项诉请已缺乏事实基础,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赔礼道歉。鉴于案涉微信号已注销,一审法院认定由王莎向肖可欣出具书面道歉信,道歉内容须事先经一审法院审核。如王莎拒不履行,一审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相应费用由王莎负担。

关于赔偿损失。本案中,肖可欣因维权确实发生了律师费、取证费支出,结合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必要性,一审法院酌情予以部分支持。此外,肖可欣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案涉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以及王莎使用肖可欣肖像行为的获利情况,结合王莎使用肖可欣肖像未进行丑化、污损,案涉照片均已删除等事实,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肖可欣职业、王莎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酌定王莎赔偿肖可欣财产损失25000元(含合理开支),对肖可欣主张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例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粤01民终17120号《民事判决书》载: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根据一审法院发出的司法协助调查函,抖音的运营方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披露的用户注册信息显示,抖音号39×××11的注册方式为微博,注册viaID:SuiKwan,注册IP:113.68.110.243,注册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微博的运营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披露的用户注册信息显示,用户×××:6476461366,用户昵称:SuiKwan;

微信注册oid:oaCgAs5Rtdc9uLC3MdBONT9DK_O0,注册IP:113.68.109.30,注册时间为2018年3月28日。2022年4月21日,一审法院去函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调取2021年6月至今以微信号注册微博账号×××:64********(微信注册oid:oaCgAs5Rtdc9uLC3MdBONT9DK_O0,注册时间为2018年3月28日,注册IP:113.68.109.30)的微信用户账号信息以及实名认证信息,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披露的微信号绑定的财付通账户实名认证信息显示,微信号×××的实名登记人是朱穗君。

韦玉莹主张朱穗君未经其同意使用其肖像照片,对此提交涉案抖音账号截图显示,头像为韦玉莹本人照片,背景为韦玉莹本人与其儿子的照片,作品0,14获赞,140关注,15粉丝。

2021年5月19日,韦玉莹在抖音平台对涉案抖音号39×××11进行投诉,投诉类型为肖像权,投诉进度显示投诉通过。2021年5月21日,韦玉莹再次在抖音平台对涉案抖音号39×××11进行投诉,投诉类型为肖像权,投诉进度显示投诉失败,理由是“经查看,被投诉内容已被处罚/删除/修改等,导致被投诉内容目前无法定位,可自行核查”。韦玉莹提交的抖音账号39×××11的被封禁截图显示,该抖音号头像为黑底红色音符图,无背景图片,作品0,0获赞,0关注,0粉丝。

另查明,韦玉莹主张精神受到严重伤害,并提交了广东省人民医院于2020年6月15日开具的门诊病历,诊断为焦虑状态。朱穗君在(2021)粤0192民初25523号、(2022)粤0192民初20287号、(2022)粤0192民初23377号案中均以前述门诊病历作为证据,主张精神损失。

再查明,韦玉莹曾因案涉纠纷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2)粤0192民初2260号,在该案中,韦玉莹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并在获得抖音号39×××11的注册信息后撤回起诉,韦玉莹支付案件受理费250元。庭审中,韦玉莹确认本案为侵害肖像权纠纷,其与朱穗君均确认双方为校友,韦玉莹曾与朱穗君前夫育有一子,现随朱穗君共同生活。

以上事实,有调查取证回函、抖音页面截图及庭审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韦玉莹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朱穗君是否侵害了韦玉莹的肖像权;二、如构成侵权,朱穗君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关于朱穗君是否侵害了韦玉莹的肖像权。一审法院认定系朱穗君在涉案抖音账号(账号ID:39×××11)的头像以及背景中使用了含韦玉莹肖像的照片。朱穗君未经韦玉莹许可,在涉案抖音号的头像及背景中使用了韦玉莹的照片或者含有韦玉莹肖像的照片,构成对韦玉莹肖像权的侵害。(简略)

二、关于朱穗君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韦玉莹要求朱穗君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具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承责的具体方式,一审法院分析如下:

关于赔礼道歉。朱穗君存在侵害韦玉莹肖像权的行为,韦玉莹主张朱穗君赔礼道歉,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鉴于涉案抖音号已被封禁,韦玉莹主张由朱穗君重新实名注册抖音账号公开发布道歉声明的请求亦缺少依据,故一审法院酌定由朱穗君向韦玉莹出具书面道歉声明,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朱穗君拒不履行,法院将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朱穗君负担。

关于精神损害。一审法院认为,该病历记载内容早于案涉抖音号的注册时间,亦早于侵权行为发生之时,该病历记载内容与案涉抖音号存在的侵权行为之间缺乏关联性,故对该病历记载内容,一审法院不予采信。韦玉莹在本案中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因案涉抖音号存在的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故对其诉请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合理开支。韦玉莹主张其在另案支付的案件受理费250元为本案的合理开支,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侵权责任的方式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具体到个人网络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其中赔偿损失还可以主张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被侵权人须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造成了精神上损害的事实,以及该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被侵权人如何举证

一、申请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众所周知,网络数据易删改,相关平台账号容易注销,那么这些关键证据将如过眼云烟般消失,保全证据公证是一种具有法定的公信力和证明力的保全证据方式,让证据成为永不消逝的“铁证”,让公证书成为解决问题的“杀手锏”。

二、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申请书,由法院发出的司法协助调查函。

如案例二中一审法院向抖音的运营方、微博的运营方、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等发出协助调查公函,这些抖音、微博、微信的注册信息、实名信息等只有公检法才能依法调取。

三、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

律师调查令的性质相当于法院的协助调查函,只不过是法院的案件太多,一般是通过发函的形式调取,而律师则可以持律师调查令直接前往调取,效率会比较高。由于这类网络侵权案件的律师费可以作为合理支出由侵权行为人承担,所以,小编建议大家若真的遇到了这类案件就积极委托律师代理。


结语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案件日益增多,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开放和自由也必须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公民在网络上发布言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在网络空间侵犯他人名誉,构成侵权的,同样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民之间有矛盾纠纷也应当寻求正当合法的途径去解决,绝不能让沟通交流娱乐的工具,成为侵权的帮凶。若不幸被侵权,那么也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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