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跨国商事仲裁案件中,国内企业往往对仲裁机构收取的仲裁费用及其组成、计算依据等缺乏了解,本文作者就简单介绍一下。
一、国际仲裁案件仲裁费的组成
经历过跨国商事仲裁的朋友可能会有所了解,跨国仲裁机构(不论是国内的贸仲CIETAC,还是国际上的其他仲裁机构,例如ICC、HKIAC、SIAC等)仲裁费往往比较高昂,尤其是仲裁条款约定3个仲裁员的,费用则更高,这是因为仲裁费除了案件管理费之外,更大头的费用是仲裁员报酬、专家费用等:
- 案件管理费:这个类似于法院诉讼费,一般根据仲裁案件的仲裁申请额来计算,计算标准每个仲裁机构会有所差别,具体需要根据该仲裁机构发布的《仲裁规则》来计算。
- 仲裁员报酬:这个数额往往比上面的案件管理费高得多,仲裁机构一般会根据仲裁员在案件上所花费的时间、案件复杂程度等来决定。独任仲裁员的,当时是支付一人的报酬,若仲裁条款约定的是三人组成仲裁庭,那么这一部分费用必然高昂。当然,这部分费用会根据受理案件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来最终确定,并不是简单的独任仲裁员的3倍,实务中基本上是不会超过独任仲裁员的3倍。
- 其他费用:包括仲裁员差旅费等开支、仲裁庭聘请专家的费用等。特别是后者,尤其是跟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等问题相关的跨国纠纷,很多都需要专家意见,这就需要聘请专家就争议问题或对象进行研究、监测等,并出具相应书面报告,有的甚至需要专家出庭作证或接受双方代理律师的当庭质询,而且实务中聘请的这类专家通常都是某国甚至是国际上驰名甚至是顶尖的学者,相应花费自然会高。
二、仲裁员报酬如何确定
仲裁员报酬一般会根据各个仲裁机构自己发布的《仲裁规则》来确定,在案件正式启动之前,国内企业和其聘请的代理律师可以根据《仲裁规则》来预估一下这部分非费用:
- 要看具体仲裁条款约定的是1人仲裁员仲裁,还是3人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来仲裁。这个是计算的基础;
- 看具体仲裁条款中是否约定特别仲裁程序,或者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该案件是否适用特别仲裁程序,例如,国际商会(ICC)现行《仲裁规则》中就有“快速裁决程序(Expedited Procedure)”,该快速裁决程序的收费就明显更低。
三、仲裁费如何收取
实务中,跨国仲裁的仲裁费用一般不会要求一次性缴清,这与国内仲裁或者法院诉讼费的收取方式完全不同。
跨国仲裁的仲裁费一般采用循序渐进的收费模式,仲裁庭一般先收取仲裁费预付金,然后根据案件的进展和花费情况,再收取相应费用,最后多退少补。
另外,仲裁费收取原则上是一份为二的,即仲裁申请人缴纳费用的一半,另一半由被申请人缴纳。实务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是,跨国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不应诉,甚至拒绝签收仲裁庭邮寄的《仲裁通知书》等法律文件,也就不会主动向仲裁庭缴纳一半的仲裁费。这种情况下,若想仲裁庭继续审理案件,仲裁申请人就需要“代缴”另一半的仲裁费,待案件仲裁终了,凭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再去向仲裁被申请人主张裁决金额连同其早先代付的这一半仲裁费。否则,若申请人只缴纳己方的一半费用,拒绝代缴被申请人的一般费用,那么仲裁庭就会暂停工作,一定期限内仍未缴纳的,则这个仲裁案就会被视为撤回。
以上是跨国仲裁实务中关于仲裁费的一些介绍,行文表述相对浅显,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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