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加名字的条件

首页知识区更新时间:2024-03-02 15:24:08
户口本加名字的条件

户口本加名字,需要带着身份证、户口本、村委会证明等证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本信息更正。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户口本改(换)名字需要的资料及程序,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2、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

  5、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

  6、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查、所长批准后,报上一级公安局批准,予以更改;变更姓名以一次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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