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诊所取名规定必须满足以下标准
1、诊所名称须使用简洁明了的四字或五字简称;
2、诊所名称须具有一定的公众知名度;
3、诊所名称具有一定的广告效应,有助于树立诊所形象,提高诊所品牌知名度;
4、诊所名称不能用于医疗或文化经营性行业;
5、诊所名称不能带有“医”字;
6、诊所名称不能带有寺院名、学校名、园林名、农业养殖场名、市政名、地名、县名、城市名等字眼;
7、诊所名称与中国传统的城、村社名要分开;
8、诊所名称以三字为佳,四字一般不予认可。
9、诊所名称内不含动物、鸟或中国香港、澳门地区的地名或表意不清的单位,不予认可;
10、不能使用有侮辱性的字眼,不宜出现“收费”、“收费”“诊所”、“中心”、“医院”等字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