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第29条

首页知识区更新时间:2024-02-23 12:52:12
保密法第29条

保密法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机关、单位违反保密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尚未造成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未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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