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贵族的等级制度 蒙古贵族的等级制度](http://file.anhuiqq.cn/uploads/allimg/232930965.jpg)
清代,内蒙古爵位分为六等,即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此外还有台吉(在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公爵之下)、塔布囊,又分一至四等(台吉、塔布囊爵同。土默特左翼旗、喀喇沁3旗称塔布囊,其余旗称台吉)。外蒙古等地区在亲王之上还有汗爵,而无塔布囊只有台吉(非扎萨克及加衔之台吉、塔布囊,此《资料汇编》不录)。汗以下每等爵位根据任职与否的情况,有在职和闲散之分,在职即为扎萨克。在一般情况下,封爵可以世袭罔替,延及后世,由清政府颁发册诰作为凭证。
1、亲王
2、郡王
3、贝勒
4、贝子
5、镇国公
6、辅国公
7、札萨克台吉
8、一等台吉(塔布囊)
9、二等台吉(塔布囊)
10、三等台吉(塔布囊)
11、四等台吉(塔布囊)
12、固伦额驸
13、和硕额驸
14、郡主额驸
15、县主额驸
16、郡君额驸
17、县君额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