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贵族的等级制度

首页知识区更新时间:2024-03-03 12:37:07
蒙古贵族的等级制度

清代,内蒙古爵位分为六等,即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此外还有台吉(在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公爵之下)、塔布囊,又分一至四等(台吉、塔布囊爵同。土默特左翼旗、喀喇沁3旗称塔布囊,其余旗称台吉)。外蒙古等地区在亲王之上还有汗爵,而无塔布囊只有台吉(非扎萨克及加衔之台吉、塔布囊,此《资料汇编》不录)。汗以下每等爵位根据任职与否的情况,有在职和闲散之分,在职即为扎萨克。在一般情况下,封爵可以世袭罔替,延及后世,由清政府颁发册诰作为凭证。

1、亲王

2、郡王

3、贝勒

4、贝子

5、镇国公

6、辅国公

7、札萨克台吉

8、一等台吉(塔布囊)

9、二等台吉(塔布囊)

10、三等台吉(塔布囊)

11、四等台吉(塔布囊)

12、固伦额驸

13、和硕额驸

14、郡主额驸

15、县主额驸

16、郡君额驸

17、县君额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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