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申请过程中,有些申请人希望可以将企业名称作为商标获准注册,此举一是为了打破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构成固定区域界限,二是有利于在全国进行宣传和保护,提高企业知名度。但是在商标审查实践中,企业名称是否能够通过审核获得商标专用权却并不一定。
一般来说,企业名称是合法经营主体开展经营活动并与其他主体区分开来的名称,通常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组成。上述要素往往构成企业名称在商标申请注册中被驳回的重要因素。
根据现行审查情况发现,如果申请人仅仅将企业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往往会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以“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为由予以驳回。例如,北京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仅将该公司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属于以缺乏显著特征为由驳回的情形。可能有人会认为,该企业名称被驳回是因为名称的构成本身缺乏显著特征,并没有企业的显著字号。那么如果企业名称中包含了显著特征,是否就能予以审查核准呢?可以再来看一个案例,“乌鲁木齐盛华盈丰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含有显著企业字号部分“盛华盈丰”,“祥炜国际有限公司”含有企业显著部分“祥炜”,但这两个企业均已被商标局以“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为由予以驳回。由此可见,企业将仅有企业名称的标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属于风险较大类型,提交申请类似商标应注意。
当申请人将他人企业名称、简称或将申请人不完整企业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时,根据现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者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予以驳回。例如,北京简言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第41类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北京简言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根据企业名称的组成和性质,能发现上述案例商标较之企业名称多了“股份”二字,从而导致企业的组织形式发生了变化。根据审查标准,此种类型因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将会被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同时在审查实践中,商标所含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或者地域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与申请人名义不符的,一般均会被判定为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
当企业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时,如果为企业名称 其他显著部分(包括其他显著文字、图形等构成),其他显著部分作为该商标的主要显著部分,此种情况下一般不会因为显著性的问题被驳回,在无他人在先权利障碍的情况下,通过实质审查的概率较大。如霸州市喜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除了中英文的企业名称外,还包含了显著的图形部分;深圳仕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除企业名称外,还包含中英文及图形等显著部分,这两个商标均已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如果商标所含企业名称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但符合商业惯例,不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时,也能被核准注册。
综上所述,企业将企业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时,建议将企业名称与其他具有显著部分要素组成组合商标,减少因显著性问题被驳回的概率。由企业名称加其他显著部分组合的商标,重点关注商标中企业名称构成,是否是完整的企业名称,是否是符合商业惯例的企业名称表现形式,避免因与企业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导致被误认驳回。
(张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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