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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招摇撞骗行为既可以是语言、文字的陈述,也可以是举动的虚假表示。那么招摇撞骗行为的方式有哪些?招摇撞骗罪如何认定?
招摇撞骗行为的方式有哪些?
1.招摇撞骗行为是否以多次行为为必要。招摇撞骗的本义是“假借名义,到处炫耀,进行诈骗”。在刑法上,一些学者据此认为,招摇撞骗的行为一般具有两个特点:一个是行为的多次性。就是说进行招摇撞骗一般都是在多处多次进行这种招摇撞骗活动。所谓招摇,即招摇过市,带有到处炫耀的意思。再一个是招摇撞骗结果的多样性,也就是说,这种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是多方面的,不单是可能造成物质损失,还影响或者破坏国家机关的信誉和正常活动,还可以是骗取地位、荣誉,或其他非法利益。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这种行为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因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该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本原因之所在,而不是行为的多次性和结果的多样性。刑法设立本罪的本意在于以刑法的手段惩治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损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声誉和正常活动,并侵犯单位或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即便行为人只实行了一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招摇撞骗行为,如果行为具备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应认定为犯罪。
2.招摇撞骗行为能否包含不作为的方式。从实践中看,行为人多以语言的方式直接向他人表示自己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对外宣称自己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实践中的情况比较复杂。有时行为人虽然没有明确向他人宣称自己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位,但从行为人有意作出的言行举动来看,其主观上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意思,客观上也确实使他人误认为行为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就认定行为人实行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如以言语向他人暗示自己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虽然没有采用语言表示的方式,但身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或佩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标志的情况即是。因此,招摇撞骗行为并不排除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
3.招摇撞骗行为的具体样态。招摇撞骗行为不同于其他诈骗行为之处就在于它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骗的行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义如何理解,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认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以下四种情形,即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普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高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是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是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认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以下三种情形,即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家机关的下级工作人员冒充上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是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认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以下两种情形,即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招摇撞骗罪如何认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据以上法条分析,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招摇撞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称为招摇撞骗罪的主体。
2.招摇撞骗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在社会上的威信,也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
3.招摇撞骗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是以骗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此处的非法利益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出于为了耍威风、满足虚荣心而自我炫耀,并无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不成立本罪。
4.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三种情况:
第一,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某一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另一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关于想象竞合犯,如果招摇撞骗骗取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根据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应当按照法条竞合的原则,在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之间择一重罪处断,而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另外,根据本条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