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罪诽谤罪侮辱罪有何区别(侵犯名誉、司法的犯罪)

首页常识更新时间:2023-02-19 22:27:30

来自柏浪涛刑法讲义

四、侵犯名誉、司法的犯罪

(一)侮辱罪

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本罪侵害的法益是他人名誉。

1、侮辱对象:特定自然人。

(1)必须特定具体。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泼妇当众骂街,不构成侮辱罪。

(2)不包括死人。但是通过侮辱死人侵害了死者家属名誉的,构成侮辱罪。

(3)不包括单位。但是通过侮辱单位侵害了特定自然人名誉的,构成侮辱罪。

2、侮辱行为

(1)暴力:程度较低的有形力,不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如当众打耳光。

(2)其他方法:非暴力的方法,使用语言、文字、图像等。例如贴大字报。

(3)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这是指能为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所知晓,不要求被害人在现场。

(4)侮辱内容可以是真实事实,也可以是捏造的虚假事实。

3、本罪告诉才处理

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公诉。这里的国家利益主要指侮辱国家领导人。

(二)诽谤罪

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诽谤对象:特定自然人。

(1)必须特定具体,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2)不包括死人,但是通过诽谤死人,侵害了死者家属名誉的,构成诽谤罪。

2、诽谤行为:(1)捏造虚假事实 公然散布;(2)明知是捏造事实,故意公然散布。

诽谤行为要求公开进行。所谓公开,就是让多数人或不特定人知晓。手段秘密,但让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知晓,也属于公开进行。

3、罪名区分

(1)诽谤罪与侮辱罪。

①诽谤罪捏造的是虚假事实;侮辱罪可以使用真实事实。

注意:散布的事实不足以使人相信,不是诽谤,但有可能成立侮辱罪。如,当众骂对方是狐狸精。

②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

都是捏造事实,区分是是否向公安、司法等机关告发虚假的犯罪事实。但是不排除可以想象竞合。

(三)诬告陷害罪

第243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本法侵害的法益是人身权利,而非国家司法职能。

1、行为人是已满16周岁的人。

本罪是不真正身份犯,国家工作人员是量刑身份。注意: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是真正身份犯。

2、行为对象是“他人”。

(1)他人必须是存在的并且是特定的。第一,诬告不存在的人,不成立本罪。但是足以让司法机关怀疑确认某个存在的人,成立本罪。第二,如果诬告对象不具体,不特定,不构成本罪。但是通过诬告材料可以推断出特定人,成立本罪。第三,诬告未达责任年龄、无责任能力的人,成立本罪。虽然司法机关最终不会对这些人定罪,但是会启动调查,使他们无故卷入刑事诉讼。

(2)诬告自己犯罪,不成立本罪。但是如果是为了给犯罪分子脱罪而诬告自己成立包庇罪。

(3)同意他人诬告自己,不成立本罪。教唆他人诬告自己,教唆者和诬告者都不成立本罪。

(4)他人只包括自然人,不包括单位,但是诬告单位是足以让司法机关怀疑确认某个自然人,成立本罪。

3、诬告行为:向公安、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告发捏造的犯罪事实,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1)必须自发诬告。这要求诬告在先,司法机关反应在后。如果在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作虚假称述的,不成立本罪。

(2)告发机关:公安、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国家机关,私下向一般人散播,不成立诬告,可以成立诽谤。

(3)诬告内容:捏造虚假的犯罪事实。

①虚假事实

第一,甲有A罪事实,乙故意告发有B罪事实,属于诬告。如果因为误解而告发有B罪事实,不是诬告。

第二,甲有轻罪事实,乙因为误解,告发其有重罪事实,不是诬告。

第三,甲有轻罪事实,乙告发,公安机关不立案,乙为了促使立案,告发甲犯了同性质的重罪,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第四,甲的犯罪事实存在,乙告发时,在犯罪情节上有程度差异,不是诬告。

②必须是犯罪事实。如果诬告他人有卖淫、吸毒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不成立本罪。

4、既遂:公安司法机关收到诬告材料,准备启动调查程序时就既遂。

注意:不要求司法机关启动调查程序,更不要求实际追究了被害人的刑事责任。因为本罪侵犯的是名誉权。

5、主观是故意,要求有诬告目的。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成立犯罪。

(四)刑讯逼供罪

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公民的生命权和身体权。

1、行为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1)本罪是真正身份犯。超市或者保安处的工作人员,不是司法工作人员。

(2)未受国家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侦查职责的人员或者合同制民警,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但是超市保安不是。

(3)一般人与司法工作人员共同刑讯逼供的,以刑讯逼供罪的共犯论处。

2、刑讯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警察在预审时实施刑讯逼供,也成立本罪。

(2)犯罪嫌疑人、杯盖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

3、行为方式:刑讯加逼供。刑讯是指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没有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诱供、指供,不是刑讯逼供。例如,欺骗或者威胁使用肉刑但是没有使用的,不是刑讯逼供。

4、主观是故意,要求有逼供目的。至于为公还是为私,没有影响。

5、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里的是过失行为。也就是该规定将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提示:如果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的严重性已经构成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则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并罚。

(五)暴力取证罪

1、行为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是真正身份犯。

2、取证对象是证人,是广义的证人,既包括被害人、鉴定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也包括不具有作证资格的人、不知道案件真相的人,还包括年幼者、精神病患者。

3、暴力取证。使用胁迫、欺骗、测谎仪,不属于暴力取证。

4、致人重伤、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是法律拟制。

《柏浪涛刑法攻略》P22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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