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20年9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纸裁定,对今麦郎提交的“1袋半”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今麦郎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后,没成想一审判决支持商标局的无效宣告,于是,今麦郎公司又一次提起上诉。
就在近期,对于“1袋半”商标是否可以获得注册的二审判决也已公开。
商标申请一波三折据信息显示,二审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为“1袋半”,核定使用在“方便面”等商品上,相关公众基于一般认知,会将“一袋半”理解为系对商品重量的直接描述,通常不会将其识别为商标,无法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因此,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方便面”等商品上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备可注册性。
也就是说,今麦郎仍可以将“一袋半”标注在商品包装等处,用于表示方便面的分量,将大面饼作为卖点。
只是禁止注册意味着不能禁止他人使用,如果竞争对手如果也推出类似的产品宣传,今麦郎将难以商标侵权为由来阻止。
据理力争为注册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今麦郎公司显然无法接受。
认为,虽然在公众意识下“1袋半”可能只是总量单位,但是根据相关规定,在标志自身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况下,亦可以通过在市场流通、经营过程中的实际使用,获得其固有含义之外的“第二含义”。
即通过实际、有效使用获得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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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今麦郎也提交了宣传、销售的证据:
- 2015年9月至2020年3月“1袋半”产品不含税销售额超44.6亿元;“1袋半”“一桶半”品牌广告宣传推广费超3.2个亿。
- “1袋半”方便面2020年4月至10月含税销售额超12.7亿元;2020年11月含税销售额达1.88亿元。
今麦郎认为,“1袋半”商标本身具备可注册性,且经过推广和使用已取得较高程度显著特征,同时“1袋半”系列商品重量比升级前多一半,不会导致公众产生误认。
但是,法院认为,今麦郎公司提交的数据证明中,将“一袋半”商标和“今麦郎”商标同时使用,公众通常会将“今麦郎”识别为商标,而将“一袋半”看作是对商品重量的描述。
商标显著性准则在本次今麦郎公司“1袋半”商标的注册中,最大的争议就是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特征。
具体来讲,是指商标能够使得消费者识别、记忆,进而发挥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与作用。
而《商标法》第十一条中,也明确表示了有哪些缺乏显著性特征而被禁止注册商标的情形:
-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这些词汇本身不具有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与作用,任何企业都可以正当的使用,因而不宜被一某家企业注册成为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垄断使用。
结语当然,也会存在一些缺乏显著性的商标注册成功的情况,但此类商标,在后续可能遇到的一系列问题。
由于此类商标获准注册的概率较低,且在消费者的心目中区分性也不甚强,因此较容易被“傍名牌”。
同时,此类缺乏显著性的标识即使获得商标注册,后续有被他人无效的风险。
因此,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一定要确保商标具有显著性,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耗时耗力却不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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