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玩耍受伤谁负责(谁之责)

首页常识更新时间:2023-03-23 23:04:40

五岁的小男孩凯凯与阳阳

是幼儿园大班同学

在一次课间操结束回班时

活泼好动的“小哥俩”

互相搂抱着摔倒

致使凯凯大腿骨折

住院治疗期间花去医疗费2万元

于是起诉阳阳及其父母、幼儿园

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5万元

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两位小男孩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课间活动时

因互相搂抱玩耍致使凯凯受伤

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存在过错

凯凯伤情经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

医疗费已由幼儿园垫付

遂依据《民法典》第1199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

受到人身损害的,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不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

判决幼儿园赔偿凯凯

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2万元

法官提醒

幼儿园阶段的小学生

活泼好动、喜欢玩耍

缺乏自我保护能力

无法预知、避免周边危险因素

幼儿园等教育机构

要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职责

排除因学习、生活等产生的危险情况

防止发生校园安全事故

也可为学生购买人身保险等方式分担风险

作为家长

也有抚养、教育义务

教导自己孩子

礼貌待人、遵守规则

加强自身防护

让祖国“花朵”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审核| 张振峰

编辑| 解明玺 田梦圆 魏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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