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岁的小男孩凯凯与阳阳
是幼儿园大班同学
在一次课间操结束回班时
活泼好动的“小哥俩”
互相搂抱着摔倒
致使凯凯大腿骨折
住院治疗期间花去医疗费2万元
于是起诉阳阳及其父母、幼儿园
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5万元
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两位小男孩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课间活动时
因互相搂抱玩耍致使凯凯受伤
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存在过错
凯凯伤情经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
医疗费已由幼儿园垫付
遂依据《民法典》第1199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
受到人身损害的,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不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
判决幼儿园赔偿凯凯
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2万元
法官提醒
幼儿园阶段的小学生
活泼好动、喜欢玩耍
缺乏自我保护能力
无法预知、避免周边危险因素
幼儿园等教育机构
要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职责
排除因学习、生活等产生的危险情况
防止发生校园安全事故
也可为学生购买人身保险等方式分担风险
作为家长
也有抚养、教育义务
教导自己孩子
礼貌待人、遵守规则
加强自身防护
让祖国“花朵”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审核| 张振峰
编辑| 解明玺 田梦圆 魏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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