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第一次不同意(若对方不同意离婚)

首页常识更新时间:2023-04-15 14:39:58

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法院判决离婚需要具备法定的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这些情形包括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一方下落不明。

实践中法院对于离婚采取谨慎的原则,在确能通过证据证明感情已破裂的前提下方会判决准许离婚。

在不具备法定离婚情形的离婚诉讼中,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是法院不予判决离婚的一个重要理由。法庭上,对方往往称夫妻之间感情尚在,希望能继续好好生活,对于此种情形,法官通常会给被告一个机会,希望双方能够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维系夫妻关系,判决驳回起诉。

通常情况下,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原因有两种情况:

一、真诚悔过,不想离婚。虽然生活中夫妻之间会因为一些生活上的琐事经常发生口角,但被告放不下与原告之间的感情,不管原告想离婚的决心多么坚决,被告仍想挽留。

二、被告明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但出于特定目的故意拖延时间不同意离婚。

在司法实践中,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出于维护家庭的角度,会给予双方一定时间的冷静期,故第一次起诉离婚即判决离婚的概率不高。但是有的当事人就因此固化地认为第一次起诉离婚没有判离的可能,离婚案件是“拼次数”的艰难过程,那就是对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的误解。《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一些具体情况,即便是第一次起诉离婚,只要符合“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也是可以判离的。

引用(2017)琼0271民初3043号案例,在本案中,被告因为有吸毒的恶习,且屡教不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已经严重伤害其与原告的夫妻感情以及家庭的和睦关系,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星琛说法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一些具体情况,即便是第一次起诉离婚,只要符合“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也是可以判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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