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的大指什么(|)

首页常识更新时间:2023-06-03 02:38:56

纪法微课堂

(第四十期)

为推动纪法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教育引导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始终明纪法、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由县纪委监委主办、县融媒体中心承办,特开设“纪法微课堂”专栏,采取问答的形式,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条规进行详细解答。全县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时时处处用纪律的尺度衡量和校准自身的一言一行,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纪法链接

如何把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

《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该条分四项。第(一)项规定的是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行为。所谓“重大决定”,主要是指党组织按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作出的有关工作任务部署,干部任免、调整和处理等决定,对党组织成员具有约束力,必须服从和执行。对于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不论是拒不执行,还是擅自改变,只要有其中任何一种情形,均构成违纪。

第(二)项规定的是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行为。关于“违反议事规则”,主要指违反党章第十条“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规定以及各级党组织制定的具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三)项规定的是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行为。“故意规避集体决策”,主要是指个人或少数人故意违反有关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或者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事后未及时向班子报告等。“三重一大”事项,主要是指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第(四)项规定的是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违纪行为。这种违纪行为虽然符合集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但有集体违规决策的事实,集体决策程序成为掩饰集体违规目的的手段和幌子。

对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行为,应当如何处分?

《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既是党内最基本的组织原则,也是最基本的组织纪律。”党章第十条规定“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第十六条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增强党内生活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必须遵守的组织纪律要求,要不折不扣贯彻执行。

该条是对下级党组织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具体情形的规定,如果是党员个人有这种行为,应依据《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追究纪律责任。下级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如果认为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党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党组织报告。

来源:清廉泽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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