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寒暑假可以和孩子生活几天(法院制作探望时间表写进判项)

首页常识更新时间:2023-06-06 01:00:44

记者 栾海明

在“国际家庭日”即将来临之际,5月12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召开家庭教育指导新闻发布会。会上,山东高院刑一庭副庭长罗莹公布6起家庭教育指导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是对不履行探望权的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案。

李某与周某生育两子、一女,后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三名子女均由周某抚养,李某依法享有探望权。因双方矛盾多年未化解,周某以李某侮辱其家人为由,拒绝李某探望三名子女,导致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李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探望三名子女。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在不影响三名子女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每月可探望2次,寒假可与子女共同生活7天,暑假可与子女共同生活14天,周某应当予以协助。探望具体时间和方式由人民法院协助制定。

因李某与周某不能正确处理双方家庭矛盾,离婚后,未能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和监护职责,一方无法正常行使探望权,导致三名子女的成长中缺少了父亲的陪伴。据此,人民法院在进行社会调查和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后,向李某、周某二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监护人李某、周某加强亲子陪伴,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学会换位思考,掌握沟通技巧;以尊重、倾听、正确表达等方式破解亲子关系难题;学会合理表达情绪,避免因情绪失控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罗莹表示,探望权是离异配偶对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同时,也是未成年人获得亲情关爱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子女的健康成长与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案中,人民法院创新判决内容,制作探望时间表并将其写进判项,并以“青橙计划”青少年社会观护项目为依托,主动联系司法社工,按照判项内容充分考虑监护人意见,明确探望时间、方式,并进行跟踪记录,用充满司法温度的判决化解拒绝探望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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