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有以下6种情形,单位可以正常辞退】
刘女士工作8个月,因一次工作时间坐在地板上休息片刻而被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辞退刘女士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除非用人单位有明确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不能坐在地板上休息,否则开除。但是经了解,刘女士在入职该单位的时候,除了签署劳动合同,没有签署任何其他的文件如员工手册、人事规章等。所以,用人单位认为刘女士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形象而予以开除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在本案中,在该单位工作8个月的刘女士可以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两个月的经济补偿。
这也给用人单位提醒:首先一定要完善公司的规章制度,最好能够形成一本完整的《员工手册》,并明确要求员工应该遵守《员工手册》;其次,雇佣劳动者,一定将劳动者该遵守的重要事项写入劳动合同,并约定为处罚理由或辞退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