纹眉属于微整形吗(答案跟你想的不太一样)

首页常识更新时间:2023-06-23 23:21:52

前文《浅谈纹身事一二》中已经阐述了“纹身不属于医疗美容项目”,那么与之一字之别的“纹眉”是否属于医疗美容项目呢?

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医美界、法律界均已争论好多年了,确实是让人一个头两个大的问题。

持否定观点的人一般有两个理由:

(1)《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已经将美容纹饰术(即纹眉技术)删除,纹眉不再属于医疗美容项目;

(2)原卫生部卫医政函(2009)293号《关于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的批复》进一步明确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而“纹眉”是“纹身”的一种。

持肯定观点的人的理由就简单粗暴的多:

(1)“纹眉”与“纹身”是两种不同的美容项目;

(2)纹眉的原理与操作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对医疗美容定义的描述;

(3)《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美容外科项目分级中的一级项目中第四项有“眉修整术”的列举。

虽然争议不断,但在司法实践中,全国各省市的法院判决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还是倾向于认定“纹眉属于医疗美容项目”!

(1)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02)北民初字第***号

法院认为,六月雪美容院的营业范围并没有医学美容项目,而隆鼻、纹眉、纹唇属于医学美容项目······

(2)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行初字第***号

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原告经营的巴伦美容美发店分别于2014年6月、9月为张某某、高某某提供纹眉(或称漂眉、绣眉)服务,致使两人眉毛处疼痛、结痂,说明该项服务刺破皮肤,属于具有创伤性的医疗美容行为。被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经调查取证后认定原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认定事实清楚。

(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人民法院(2016)甘*901行初*号

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某经营的临夏市媚丽皇家美容会所,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印发涉及医疗美容项目的传单,且原告未取得医师执业注册资格的情况下对消费者闫某某进行了纹眉、漂唇、眼线美容活动,从而造成了对消费者闫春花的身体伤害。

(4)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8行终***号

本院认为,《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上诉人在进行纹眉行为时,实施了涂麻药、切口、涂颜色等行为,其行为特点,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医疗美容的特征。同时,《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列举中第四项为“眉修整术”。因此,纹眉行为应当属于医疗美容项目。

(5)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2019)豫1702行初19号

法院认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市卫体委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管理有法定职权。原告认为其开展的是生活美容服务,不是医疗美容服务,因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中,重睑成形术、下眼袋矫正术、纹眉、漂唇等项目均属于医疗美容项目,原告为举报人做了祛眼袋手术、纹眉、漂唇等医疗美容项目,应当受到被告市卫体委的监督管理,被告具有法定处罚职权。

(6)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终***号

本院认为:根据卫生部公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祛斑、纹眉属于医疗美容的范畴,经营生活美容服务的美容店并无资质提供医疗美容服务。

于此,偷个懒就不再赘述搜索引擎上有待商榷的一些文章、广告和部分美甲店中堂而皇之的“纹眉”服务。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爱美之路道阻且长,谨慎选择经政府部门审查合格、信誉好、正规的专业美容机构。看清资质,规避风险,毕竟赔偿有价,健康无价。

作者|邓三林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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