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写了两篇关于卖淫嫖娼法律问题研究的文章,今天有网友给我留言咨询道:白嫖算不算卖淫嫖娼,带着这些问题,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这里面涉及的法律问题。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白嫖,即:白嫖就是一开始就没有想过给钱的卖淫嫖娼违法行为。通常是一开始就不打算给钱,俗称白嫖。那么这种白嫖是否属于我们法律规定的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呢?根据我们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用金钱或财物为介质进行性交易的行为。也就是说卖淫嫖娼分为三个要件,一是不特定对象;二是金钱或财物为媒介交易;三是发生性关系为满足自己欲望。只要构成这三个要件,就属于卖淫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
其次,可能有不少网友会疑惑,不是没有给钱吗?本来就没有打算给钱,就不可能构成金钱或财物为媒介啊,那么卖淫嫖娼的第二个构成要件不就不成立了吗?我们接着往下看:通常卖淫嫖娼必定要有讲价议价环节吧,当然也有的会所是固定价。从法理上来说,这就是一种要约和意思合成。如果没有要约和意思合成,通常是不会有小姐来服务的。也就是说你计划不给钱的白嫖,在小姐会意或者介绍人的表意中,都会被误认为你接受这个价格的。这本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但因为本身计划的就是白嫖,白嫖属于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因此这种行为不会转化为法律上的诈骗行为。换而言之,小姐报案诈骗,这种诈骗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最后,根据公安部在2003年9月下发的《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在批复中对于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答复,即:男女双方如果对于嫖娼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已经谈好性交易的价格或者已经完成金钱、财物交易,虽然还没有发生关系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但是着手实施该行为,可以按照卖淫嫖娼来处理。因此,白嫖根据这个规定,也是会被认定为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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