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非破产清算程序(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条件和程序)

首页常识更新时间:2023-07-28 17:45:31

【典型案例】

重庆W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27日,注册登记机关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碚区分局。注册资本1500万元,注册登记地为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嘉德大道101号5幢。股东为曹*、彭*、冯*飞、赵*鹏。经营范围为以先进复合材料、新型功能材料、生态环境材料、高性能结构材料、智能材料、新型建筑及化工新材料为代表的新材料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及相关产品研发、制造、销售;机电设备、模具、机械设备、环保设备的制造、销售等。

2016年7月3日,W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决定自本决议签署之日起公司停止经营进行清算并成立善后小组负责善后工作,2019年9月12日,善后小组制作《关于资产处置和清算事宜的方案》;2019年10月27日,W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成立W公司清算组,由股东曹*、彭*、冯*飞、赵*鹏组成清算组成员,曹*任清算组召集人;2019年12月16日,清算组召集人曹*发布《关于清算事宜的征询意见函》,向清算组成员征集相关清算事宜的提案,之后,清算组成员曹*制作清算实施方案、彭*制作清算及资产处置实施方案,上述实施方案均未获得清算组通过。

股东彭*、冯*飞、赵*鹏等人均认可清算工作无法推进的事实。

2020年9月23日,股东曹*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W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W公司在2016年作出停止经营、进行清算的股东会决议后,公司未再开展经营活动,处于解散状态。之后,虽然公司先后成立善后小组、清算组并多次制作清算及资产处置方案,但清算组内部至今无法就清算方案的制定及实施达成一致意见,清算工作处于拖延状态。在公司对外尚有多起涉诉涉执案件、清算组工作难以推进的情况下,曹*作为公司股东向本院申请对W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有利于提高清算效率,避免因长期拖延清算给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故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受理曹*对W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渝05清申54号民事裁定:受理曹*对重庆W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一、公司清算及其分类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行为。公司终止清算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非破产清算,另一种是破产清算,即公司基于宣告破产而终止。这两种情况下都会引起公司的清算,只是清算组织和清算程序存在不同。《公司法》将公司非破产清算分为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称之为强制清算,它是在公司解散之后注销之前,清算组依法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终结公司现存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

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类强制清算启动事由,具体是:逾期未成立清算组、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清算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

二、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公司法》还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这时,公司清算就由非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流程如下:

第一步,确定清算人员、设立清算组。

  根据《公司法》规定,除了因合并、分立引起的公司解散无须清算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步,清算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

1.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清算组根据债权人的申报和调查清理公司财产的情况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和债权、债务目录。

2.制订清算方案。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之后,清算组应当制订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的具体安排。

3.提交股东会通过或者报主管机关确认。公司的清算方案,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清算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有限责任公司应交股东会通过。因违法而解散清算的公司,清算方案还要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4.如果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有责任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第三步,了结公司债权、债务。

1.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但是,清算组为了清算的目的,有权处理公司尚未了结的业务。

2.收取公司债权。清算组应当及时向公司债务人要求清偿已经到期的公司债权。对于未到期的公司债权,应当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如果债务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清算组可以通过转让债权等方法变相清偿。

3.清偿公司债务。清算组通过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确认公司现有的财产和债权大于所欠债务,并且足以偿还公司全部债务时,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四步,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对于清偿了全部公司债务之后公司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五步,制作清算报告,报权力机关确认。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六步,注销登记并公告。

 公司的清算报告确认后,清算组应将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由此,公司法人资格才归于消灭。

三、债务清偿顺序

首先,应当支付公司清算费用,包括公司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和分配等所需的费用,公告费用,清算组成员的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等;

其次,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再次,缴纳所欠税款;

最后,偿还其他公司债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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