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作品归属最新规定(归属个人还是单位)

首页常识更新时间:2023-08-09 16:34:02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计算机公司的技术人员。一年前,公司决定研发一款计算机软件,并把研发任务交由我负责完成。为解除我的顾虑,公司言明涉及计算机软件的相关责任由公司承担。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支持下和同事的配合下,近期我完成了该款软件的研发。

请问:该款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应当归谁享有?

读者:廖长友

廖长友读者:

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获得报酬权等。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这就是说,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归作者所有。

但是,《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以及你的描述,你研发计算机软件是公司交给的工作任务,显然该款计算机软件属于职务作品。你在开发该款计算机软件的过程中,主要利用了公司的物质技术等条件,而且是由公司承担该计算机软件的相关责任,因此对于该计算机软件,你只享有著作权中的一项权利即署名权,至于其他权利则归公司享有。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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