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工资申请书(相关公司均称反映人不是其员工)

首页常识更新时间:2023-09-03 02:37:33

在今日头条 @头条帮忙 接用户张先生反馈称,2021年3月至2023年4月,他一直在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洛水昌谷一个项目工地上班,被欠工资近31万元。几个月来,他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男子反映在工地工作两年被拖欠工资30余万

6月26日、27日,今日头条用户张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反映,自己是江苏人,2021年3月,他跟着梁某来到河南宜阳县洛水昌谷一个项目工地干活,工程的发包方(甲方)是洛邑水城有限公司。

“梁某是包工头,我是技术负责人,当初进工地时,梁某承诺我的月薪是15000元。”

张先生曾经工作的施工现场

张先生说,他之前曾跟梁某干过活,因此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跟梁某干了几个月后,因梁某挂靠的公司未能与洛邑水城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工程停工了一段时间。“期间梁某既未通知我停工,也未做结算,一直让我在工地负责,等着复工。”

2021年12月,梁某不再负责该项目,李某接手,并与陕西朗樾实业有限公司合作,与洛邑水城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工程又得以恢复。

“因为前期我没有领到工资,所以就留了下来,继续在李某手下干活。”张先生说,李某给他承诺的月薪是一万四千元。

在李某手下干了几个月后,2022年6月,因为资金等原因,工程又停了下来。“期间,李某去了新疆,我和其他几个工人继续留在工地,负责施工资料的整理、报备和结算等。”

张先生曾工作的工地现场

张先生说,截至今年4月,该项目总共拖欠他工资近31万元。“最近我一直在和梁某、李某沟通,向陕西朗樾实业有限公司、洛邑水城有限公司、洛邑水城建设指挥部反映此事,但一直没有进展。”

相关公司回复:反映人不是他们公司员工,建议走司法程序

张先生反映是否全部属实?6月27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了相关人员。

当天上午,洛邑水城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称,他们公司与陕西朗樾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张先生是给陕西朗樾实业有限公司干活。如果张先生确实被拖欠工资,应该向陕西朗樾实业有限公司讨要,而不是找他们公司。

“我们公司是否给陕西朗樾实业有限公司结清工程款,与张先生没有任何关系,建议他直接与陕西朗樾实业有限公司联系。”

6月27日上午,洛邑水城建设指挥部相关人员称,讨要工资要有凭据,张先生与洛邑水城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劳务关系,也没有签订任何手续。“这件事是李某的个人行为,张先生是给李某干的活,应该向李某讨要被拖欠的工资。”

其称,现在是法治社会,如果张先生认为是他们拖欠其工资,张先生可以拿出凭据依法起诉。

当天中午,陕西朗樾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李某与他们公司是挂靠关系。该公司之前和李某有一个共管账户,张先生是给李某干活的,是李某的管理人员,“(张先生)未与我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是我们公司员工。”

“我们公司和李某的合伙人有个协议,李某带人干活的工资、劳务、材料等由他们自己处理,与我们公司无关。今年2月,公司之前的账户就不用了。”

这名负责人称,不久前,由于张先生等人到处反映欠薪问题,在有关部门协调下,他们公司代李某向张先生等人先行垫付了数千元工资。

对于陕西朗樾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说法,张先生不予认可。“2022年,朗樾公司与洛邑水城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时,合同中明确规定:我是指定的乙方(朗樾公司)驻现场代表,负责合同的履行等。”

另外,张先生还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提供了盖有陕西朗樾实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公章的职工花名册和考勤表,名单中均有张先生的名字。

对此,陕西朗樾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解释,当时他们公司和李某是同一个账户,双方同意将李某的员工名单、劳务等写在一起,便于工资统一发放。“比如工程款到了10万,3万是李某的,由李某负责支配,7万是我们的,由我们支配。”

该负责人称,张先生现在向李某要不到钱了,硬往他们公司这边靠,他们也很无奈。他说,目前,他已将李某等人起诉,依法维护公司权益。他还称,据他了解,李某对张先生提出的近31万元工资是有异议的。

6月27日,远在新疆的李某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有些事情在电话里不方便说,最近他会去河南宜阳一趟,解决上述纠纷。

律师说法:建议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确认劳动关系

那么,张先生被拖欠的工资到底该向谁主张?张先生该如何依法维权?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崔腾律师介绍,解决本案纠纷,首先需要明确认定张先生与梁某、李某或其他公司之间法律关系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还是劳务合同法律关系。

他称,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一字之差,但却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需要根据二者签订主体、主体之间是否存在隶属关系、管理方式、报酬和支付方式等等细节具体明确双方法律关系,才能进一步明确本案适用法律及可能的法律后果。虽然张先生一直声称“被拖欠工资”,但其实双方也可能是劳务法律关系。

崔腾律师称,论二者区别,简单讲,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报酬计付、规章管理制度、需要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保等等法定义务。劳动者必须是自然人,用人单位必须是单位。

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如家政服务合同便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双方均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可能存在一定管理,但是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更不存在缴纳社保等法定义务。

因为本事件中很多细节情况未明确,仅从目前信息无法准确分析张先生是劳动提供者还是劳务提供人。但是客观分析,如张先生被认定是劳动提供者那么是更加有利于张先生。

崔腾律师称,根据本案的特殊案情,不能简单适用劳动者维权途径进行维权。因此,建议张先生可先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他与陕西朗樾实业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依法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等相关违法行为的赔偿费用并补缴社保。

如经劳动仲裁依法查明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张先生可进一步针对该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也可以直接以劳务法律关系为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其劳务报酬。

谈到该案的警示时,崔腾律师称,首先,找工作一定要明确用工单位必须是单位,不能是自然人,入职前要约定好工资、社保、工作时间等重点事项,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便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

“不然还可能发生劳动者本想建立劳动关系,结果最后被依法认定为劳务关系,二者看似所得报酬一致,但是一字之差导致劳动者应受的相关劳动法律保护及特殊法定权利均不存在了。”

另外,建立劳动关系后,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我国法律及司法实践也多是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如果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定要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以在律师指导下和公司进行协商谈判,或是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调解,或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或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等维权途径。”

如劳动者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但需注意,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即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崔腾律师最后提醒,员工一定要有证据意识,注意相关证据的保存,以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作证、工作服、工作记录、工资流水、奖金记录、社保记录等相关证据依法维权。”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陈有谋 编辑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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