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此前首次公布的三起重大涉产权案再审的主角之一
文|《财经》记者 王丽娜
编辑|鲁伟
“经审查,你的国家赔偿申请符合立案条件。”1月18日,科龙电器原董事长顾雏军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发来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在顾雏军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中,他提出了16项赔偿申请,包括请求法院返还被非法转让的原科龙电器股权、原合肥美菱股权、原扬州亚星股权、原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返还被非法转让的近8000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请求赔偿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1.2亿元,另外还请求合理赔偿他已经被吊销执照的多家公司带来的损失。
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依照法律规定,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顾雏军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虽然最终赔偿结果可能不会和申请情况完全一样。顾雏军案的再审判决具有标杆意义,他此次申请国家赔偿同样具有风向标作用。”
顾雏军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此前首次公布的三起重大涉产权案再审的主角之一。2019年4月10日,顾雏军案迎来再审宣判:撤销两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但挪用资金罪成立,改判顾雏军有期徒刑五年(已执行完毕)。国家赔偿的请求时效为两年。
1月18日,顾雏军告诉《财经》记者,因认为自己完全无罪,他对2019年的再审宣判结果不服,因此此前一直致力于继续申诉,并通过网络递交申诉材料,至今没有进一步消息。“所以拖到现在才申请国家赔偿,再不申请就过了最后期限。”
顾雏军案多有曲折。2005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将顾雏军涉嫌犯罪行为案移送公安机关,在致函公安部的函中称,调查发现,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格林柯尔公司”)及关联公司和顾雏军及有关人员,涉嫌侵占科龙电器利润、挪用科龙电器资金、伪造居民身份证和企业公章用于非法目的、诈骗国有优惠土地使用权、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多项触犯《刑法》的行为。由此,此前经营顺利的顾雏军命运出现转折。
顾雏军入狱7年、喊冤14年。2005年7月29日,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对顾雏军做出拘留决定,其后的逮捕证上列明顾雏军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后更名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经过法院审理后,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顾雏军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2012年9月,顾雏军提前三年被释放,出狱后的顾雏军开始四处申诉。2017年12月28日,顾雏军案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再审案件。2019年4月10日,顾雏军案经再审后改判。
顾雏军表示,由于公安机关错误拘留、检察院非法逮捕,再加上证监会列出的“八项大罪”,导致他失去人身自由,进而蒙受巨额经济损失,如今这些罪名都不成立的情况下,应当依法赔偿他蒙受的全部经济损失。这些损失包括,他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权和其他合法财产被非法剥夺;他在香港的上市公司退市并关闭,造成数百亿元的损失;公安机关不仅对他错抓错捕,而且对格林柯尔的骨干成员“一锅端”,将完全不构成犯罪的多名骨干逮捕审判,使得格林柯尔公司灰飞烟灭,从而造成巨大损失;格林柯尔公司完全合法拥有的近8000亩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非法抢夺等。
回顾以往经历,顾雏军说,当年他自带资金1.7亿美元回国创业,却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倾家荡产,一无所有。“中央再三强调要保护民营企业,保护民营企业家产权,我的案件就是最典型的企业家产权和企业财产被非法剥夺的最典型案例。”顾雏军对《财经》记者说。
对于顾雏军的国家赔偿申请,广东高院1月15日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这是2021年广东高院受理的1号国家赔偿案件。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协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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