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禁毒法通过正反两方面的规定来界定毒品。正面的规定采取概括和列举两种方式。首先是列举了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六种毒品。其次进行概括性规定:“国家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同时,禁毒法还有一个排除性的规定:“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也就是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依法正当使用时不属于毒品。
在我国,毒品既包括狭义的毒品(《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所列管的121种麻醉药品和154种精神药品),也包括《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所列的对人体有精神活性作用的174种新精神活性物质,以及整类列管的芬太尼类物质和合成大麻素类物质。这些物质要罗列出来,需要几十页纸。应用的场域不同决定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法律性质。国家允许正当、合法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果非法滥用药品,那么药品就变成了毒品。毒品就是法律上对药物滥用的一种定性。例如,这些物质倘若用于正当的生产、医疗、科研方面便是合法的。如果是非法买卖、运输、走私就属于犯罪。所以毒品这个概念带有强烈否定评价的色彩。
所谓列管,就是将一些物质列入到国家行政机关的管制目录当中。公安部、卫健委等部门通过罗列出这些物质的名称、化学分子式以便于对其生产、流通、消费进行行政管制。我们国家管制的物质远比联合国管制的范围更加严格。我国麻醉品、精神物质共列管了449种,而且将芬太尼类物质、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整类列管,联合国对两类物质并未整类列管。对上述列管物质,只要非法买卖、运输和走私,都属于犯罪,如果滥用吸食,也构成吸毒。
国家管制目录是动态调整的,以适应毒情形势的发展。十多年来,全球禁毒面临一个特别棘手的问题就是新精神活性物质被大量滥用。新精神活性物质具有成瘾性、危害性,这些物质大部分没有医疗价值,主要是违法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有意策划出来的化学物质。我国政府近年来通过扩大管制范围、整类列管的方式将许多新精神活性物质纳入管制范围。但是也不得不承认,法律管制目录的更新速度还是落后于这些物质被制造出来的速度。
近年来,“笑气”和兴奋剂滥用也成为新闻热点,那么它们与毒品的关系是什么呢?
“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是一种无色带有甜味的气体,在临床医疗实践中作为镇痛药物使用,同时也被运用于食品加工业。吸食“笑气”会使人出现短暂的麻醉欣快感,但其进入血液后会造成人体缺氧,经常吸食可能引起高血压、晕厥,长期大量吸食会引起贫血和中枢神经系统损害,出现头痛、失禁、瘫痪甚至死亡。“笑气”目前尚未被列入毒品管制目录,但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未取得合法资质违规生产、经营“笑气”及违反国家规定买卖、存储、使用、提供“笑气”的行为,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的规定,应予以刑事和行政处罚。兴奋剂与毒品的管制体系则是相互独立的,但管制内容上存在交叉。《2022年兴奋剂目录》共含兴奋剂品种367种,其中第三类为“麻醉药品品种”、第四类为“刺激剂(含精神药品)品种”、第五类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可卡因、大麻、美沙酮、吗啡等既属于兴奋剂,也属于毒品。涉兴奋剂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涉毒的,可能面临双重处罚或按照犯罪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来源:中国禁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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