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和一般作品著作权的差异是什么(软著的好处)

首页常识更新时间:2023-05-02 20:16:55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计算机软件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通常语境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又被简称为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著或者软著。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一般作品著作权有许多不同,如一般作品著作权人被称为作者,一般是自然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被称为开发者,一般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著作权的归属、转让等有不同于普通作品的特殊规定。

1.软件著作权人的概念

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常,软件的开发者是软件著作权人,具体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1.一般归属原则

一般情况下,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2.委托开发的软件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3.国家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4.因职务开发的软件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5.合作开发的软件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取得

我国对著作权的取得采取自动取得原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也一样,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2)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3) 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4)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未按要求提供材料的以及软件著作权属有争议的,不能进行登记。

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给予保护。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计算机许可使用可分为独占许可使用、排他许可使用和普通许可使用,许可使用均应签订合同,其中独占许可使用和排他许可使用还应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合同,并且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1)独占许可使用

独占许可使用是指软件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其计算机软件,除被许可人之外,包括软件著作权人本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均不能在前述约定的时间、范围和特定方式使用该计算机软件。

(2)排他许可使用

排他许可使用又叫独家许可使用, 是指软件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其计算机软件,软件著作权人仍然可以同样的条件继续使用该计算机软件,但不得再许可第三人进行同样的使用。

(3)普通许可使用

普通许可使用是指软件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其计算机软件,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自行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也可以许可他人进行同样的使用。普通许可使用也应当签订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其他形式。在发生侵权行为时,被许可人原则上不能提起诉讼。但经著作权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转让

软件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将其享有的软件著作财产权的一项、几项或全部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受让人可以取得该软件著作权中的一项、几项或全部财产权。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且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作品的名称;(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3)转让价金;(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此外,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质押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有权处分的财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一种具有财产属性的权利,可以作为质押的对象。

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进行出质的,可以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家版权局进行质权登记。申请著作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著作权质权登记申请表;

(2)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身份证明;

(3)主合同和著作权质权合同;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5)以共有的著作权出质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质的书面文件;

(6)出质前授权他人使用的,提交授权合同;

(7)出质的著作权经过价值评估的、质权人要求价值评估的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价值评估的,提交有效的价值评估报告;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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