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立案后(执行立案后需要注意的5个事项)

首页常识更新时间:2023-06-10 14:36:22

执行立案后,并不意味着事情已经做完了,申请执行人要时刻关注案件进展的情况。是否要及时向法院提供线索,是否需要提交相关申请等协助执行案件进展。

下面5个事项,需要注意。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法定执行措施,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暂缓或撤销对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措施,但必须经人民法院核准。对人民法院已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措施控制的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手续。

4、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处分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5、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全额清偿多名申请执行人所有债权的,由人民法院主持参与分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并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告知处理方案、分配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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