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第一次正式的公开的提到并明确了消费者的“四项权利”。但此时还没有明文规定315这特殊的一天。
直到1983年,各国的消费者组织都会在3月15日这一天举行大规模的活动,以此集中宣传消费者权利、义务,用来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正式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我国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联,1988年我国正式提出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概念,其实1987年、1986年在3月15日这一天,我国都搞过类似的节日,但是都没有以明确的节日概念提出来。
315权益保护日起初在中国虽然被熟知,但是大家依然觉得离的很远。直到有一个叫王海的人于1995年3月26日,在北京的隆福大厦对假货宣战。那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刚刚生效的年头。王海的打假虽有点波折但是也算有惊无险最终拿到了双倍赔偿,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和消协虽然对他嗤之以鼻,但是全国消协还奖励了他5000元。
尝到甜头的王海迅速转战大江南北,然后又引出一个问题“知假买假人是不是消费者?受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随着网络的发达,王海的事迹被很多人熟知,大家突然发现买到假货真的可以投诉,甚至还能拿到赔偿,某种程度上确实推动了我国的食品安全发展,但是负面效应接踵而至,各种打假人如雨后春笋突然从各大商场超市冒出,好一点的凭自己的职业技能寻找假货,批量购入,保留证据寻求巨额赔偿,但是更多的是带着假货去商超掉包,然后以假货为由敲诈勒索店家。
知假买假人是不是消费者在法律实务中到现在依然没有一个统一说法,不同地区的判决也是千差万别。本人查阅了大量案例,目前对于食品类的商品,哪怕是知假买假基本上都会得到支持。但是其他不入口的商品,打假人知假买假一般只会支持退款。希望在这个领域研究比较深的兄弟指点一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安全法》、《民法典》,我国现在已经有了相对比较完善的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你的合法权益收到侵犯的时候,一定要勇敢的站出来维权,最重要的是旁观者看到别人维权受阻的时候,哪怕不去帮忙,但是也别说没用、别太较真这样的话,毕竟别人争取到的光也会照耀在你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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