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分是干什么用的(涉嫌“跑分”最高达2亿余元)

首页常识更新时间:2023-07-29 17:01:36

7月24日至7月27日,西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程某某等53人涉及境外网络开设赌场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集团系列案件。该境外网络赌场牵涉两个犯罪集团,分别涉嫌开设赌场罪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29人在不同时期分别在境外网络赌博平台网站参与赌博,并分别为该境外赌博网站发展下级人员。经过审计,开设赌场的赌资金额最高达1094万余元。29名被告人被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有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曹某某、王某、乔某某、宋某某等24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赌博犯罪行为,仍然使用银行卡或者提供银行卡,帮助赌博网站收付款(即所谓的“跑分”),从而赚取佣金,获取非法利益,其中曹某涉嫌跑分金额高达2亿余元,被告人个人最高获取非法利益33万元。24名被告人被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什么是“跑分”?

所谓“跑分”,就是犯罪团伙通过自建平台,招揽成员为其提供银行卡或支付账号,替“跑分”平台代收款,赚取佣金。

这看似简单的工作,其实是为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的渠道。

诈骗分子通过“跑分”将赃款分流洗白,最后这些非法资金流向境外,增加公安机关追查资金流向的难度。

在四天的开庭审理中,法庭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益,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并围绕犯罪事实及证据的认定、定罪、量刑等展开辩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各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认罪认罚,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真诚悔罪。

因本系列案件案情重大,本院将另行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

对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但对赌博及其相关行为,我们国家一直在进行严厉打击,这是因为自古以来沉迷赌博所导致的倾家荡产、家破人亡的悲剧多不胜数,严重影响家庭和谐、社会安宁,因此请大家自觉抵制赌博行为,远离赌博活动,做文明守法的好公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0]40号)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转自 | 宜昌西陵法院

来源: 三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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