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郴州市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22年12月7日晚,被害人唐某与朋友一行来到嘉禾县某酒吧。次日凌晨离开时,被害人唐某与被告人周某在酒吧大厅安检门附近因琐事产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拉扯,期间周某朝唐某的左下颚打了一拳。保安将两人劝阻开不久后,两人再次发生肢体冲突,周某再次打了唐某面部一拳,并从正面推搡唐某,导致唐某后仰倒地后身体撞到木柜子。随即,保安及旁人再次将二人拦开。民警赶到现场时唐某已离开现场。12 月9日凌晨,唐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急诊科问诊,期间突然晕倒,随即被送ICU抢救。12月14日5时许,唐某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唐某死因为蛛网膜下腔出血致中枢性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被抓获归案。另查明,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唐某的亲属与被告人周某达成了调解协议。五原告人出具了对被告人周某的刑事谅解书,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周某判处缓刑,同时申请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周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已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嘉禾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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