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路时低头看手机
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一不小心就容易造成人身伤害
一外卖小哥在送餐途中
因边走路边看手机导致不慎摔伤
致两处十级伤残
后果由谁来承担?
一起来看看这个本地案例
案情回放
陈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约定陈某以该公司名义从事外卖配送,若提供劳务一方意外受伤,先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不足部分按法律规定处理。合同签订后,公司为陈某投保了配送人员意外险。
某日,陈某在给客户送餐途中因路线不熟,边走路边拿手机查看位置,跨越栏杆时,不慎摔至商场地下停车场的斜坡通道处。陈某为此先后住院治疗56天,花去医疗费14.8万余元。
陈某的伤情经法院委托赣州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定为二个十级伤残。经法院认定,陈某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5.9万元。此外,陈某获保险赔偿医疗费7.8万元。
法院认为
陈某作为成年人在行走时应有基本安全意识,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摔倒坠落的主要原因,其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
公司作为一个平台机构,在管理过程中未履行好对外卖员就交通、安全等知识内容的培训,没有在外卖员接单过程中进行风险提示,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法院认定陈某的损失在扣除已获保险赔偿款部分后,剩余费用由双方按各自过错责任承担。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故法院结合本案事故的原因、损害结果、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认定陈某承担主要责任,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接受劳务的一方要尽好安全保障、提示等义务,提供劳务的一方自身也要注意安全防护,避免发生人身损害,关键时也能将损害程度降低。
走路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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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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