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四)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 1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在风险管理、资金管理、信贷管理、结算等关键岗位上至少各有 1 名具有 3 年以上相关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
(六)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 3 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5 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七)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八)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九)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十)金融监管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财务公司的出资人主要应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也包括成员单位以外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除国家限制外部投资者进入并经银保监会事先同意的特殊行业的企业集团外,新设财务公司应有丰富银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作为出资人;或与商业银行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由其为拟设立财务公司提供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业务流程设计、风险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咨询建议,且至少引进 1 名具有 5 年以上银行业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2,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
(二)最近 1 个会计年度末期,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的资产总额不低于 50 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 30%;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 40 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四)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五)母公司成立 2 年以上,具备 2 年以上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和资金集中管理经验;
(六)母公司最近 1 个会计年度末的实收资本不低于 8亿元人民币;
(七)母公司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无不当关联交易;
(八)母公司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 2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九)母公司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成员单位数量较多,需要通过财务公司提供资金集中管理和服务;
(十一)金融监管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成员单位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 2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最近 1 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 30%;
(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八)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九)金融监管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4,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 3 年以上经营管理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的成功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2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承诺 5 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权(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金融监管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5,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为金融机构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信良好,最近 2 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二)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三)战略投资者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其最近 1 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 10 亿美元,且银保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 2 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四)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保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五)金融监管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6,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为非金融企业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二)经营管理良好,最近 2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最近 1 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 30%;
(四)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五)金融监管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7,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财务公司的,出资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财务公司股权;
(七)其他对财务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8,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9,单个战略投资者及关联方(非成员单位)向财务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 20%,且投资入股的财务公司不得超过 2 家。
10,一家企业集团只能设立一家财务公司。
申请材料1,申请书
内容包括机构筹备工作情况及是否符合开业的条件,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架构及内设机构情况、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从业人员
2,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至少包括:
①企业集团基本情况,包括集团历史沿革、成员单位状况、组织架构和人员情况、基本财务状况和主要财务指标等
②企业集团所属产业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情况说明
③企业集团生产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发展规划及各产业板块在集团总资产及总收入中所占比重等
④现金流量分析,即对企业集团过去 2 年的现金流量规模、特点、规律等进行分析,对未来的现金流量进行合理预测
⑤企业集团财务和资金管理经验,包括财务管理体系和资金管理模式介绍、内部资金管理中心或结算中心的成立运作情况、内部资金归集量、结算量等
⑥设立财务公司的宗旨、作用、业务量及盈利预测。对业务量的预测应基于客观审慎的原则,特别是吸收存款量的预测应充分考虑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限制、境外资金、专户管理的保证金等影响资金归集的因素
3,拟设财务公司章程草案
应包括集团母公司董事会关于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增加相应资本金的承诺,战略投资者 5年内不转让其在财务公司股权(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等内容。
4,集团母公司的资质证明材料
包括:
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集团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企业集团符合国家最新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
③集团母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架构及财务和资金管理制度;
④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如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或完税证明),如不需缴纳国税或地税的,应出具有关情况的说明;
⑤近 2 年无不良信贷记录的证明(如贷款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⑥母公司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关于公司近 2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以及用于出资的资金为自有资金、非他人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的声明,如外界或媒体有相关的违法违规问题披露,需作出说明;
⑦最近 2 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正文、公司自身及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签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应提供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5,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包括工商部门、国资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成员单位包括集团母公司及其控股 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 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 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6,母公司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材料
7,出资人的出资保证或出资,协议
①出资保证或出资协议应由全体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协议书中应明确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授权集团母公司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出资人办理筹建申请事宜;
②战略投资者应出具 5 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权(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的承诺书,并在投资协议中载明;
③出资人关于拟出资设立财务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授权批准文件复印件;
④国有控股企业集团还应提交国资部门同意其设立财务公司的批复或支持函。
8,母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增加相应资本金的承诺书
9,未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应提供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为拟设财务公司提供相关支持
的战略合作协议或财务顾问协议
10,拟设机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筹建方案
内容包括筹建工作安排;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选址方案;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
1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母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和相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13,出资人在主体资格、筹建程序、申请材料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见书
14,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办理流程办理方式考核、考察、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听证
审批时限关自受理之日起 4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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