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记者/杨绎霏):“妈妈,我今天真开心,老师今天一天都没打我。”
孙女士5岁的儿子在青岛市即墨区潮海二小幼儿园上学,某天孩子回到家后,用这句话描述了当天“开心”的原因。随后孙女士前往幼儿园查看监控录像,回放显示,孩子在园期间多次遭到老师打骂。此事经有关部门调查后,3名涉事幼儿园老师已被辞退。据当地教体局回应,现在事件仍在调查中,尚未有后续调查结果。
除上述事例外,近期云南一幼儿园老师多次脚踹幼儿并扇脸,也引起公众关注。目前涉事教师已被相关部门责令解聘,并受到行拘处罚。
对于此类事件的处理结果,不少网友发出疑问:对于体罚孩子的老师,仅仅辞退处理就结束了吗?除此之外,涉事老师后续还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旭坤表示,除了辞退处罚以外,权益被侵犯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老师、学校或者幼儿园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相关老师还有可能被追究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即使没有达到轻伤以上程度,也仍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闻 》记者:怎样看待辞退的处罚力度?
于旭坤:辞退相当于解聘,即解除老师与学校之间的聘用协议,对于老师而言,这种处罚对他的职业生涯影响还是比较大的。除了失去目前的工作以外,对其今后也有相应的从业禁止,禁止此类老师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一切职业,这样的处罚也是为了避免更多的孩子受到伤害。
《新闻 》记者:除了辞退外,体罚孩子的老师还会受到哪些处罚?
于旭坤:在民事责任方面,权益被侵犯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老师、学校或者幼儿园承担侵权责任。在刑事责任方面,相关老师还有可能被追究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即使没有达到轻伤以上程度,也仍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达到轻伤以上的程度,则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最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老师在实施体罚行为时,被其他老师发现,但围观老师并没有制止,反而选择视而不见,那么围观老师也会涉及相关处罚,可能会受到行政处分,比如给予严重警告等。作为教师,本身就应具有强制报告的义务,不管围观教师的职务如何,只要看到有体罚、伤害孩子的行为,都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孩子,还应当及时报告事发过程。
《新闻 》记者:教育惩戒与体罚的边界在哪里?
于旭坤:学校和幼儿园对于老师的日常教育与管理是不能缺失的。老师要接受学校或者幼儿园对教师进行的职业素养培训,这类培训不止包括专业内容、师德、作风,还应该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让老师们了解基本的法律法规,尤其是不能体罚、虐待孩子等知识。
我们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有体罚、变相体罚、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其中比较常见且容易被我们忽略的一种变相体罚行为,是没有直接实施殴打行为,而是让罚学生抄作业很多遍等等。
实际上,我们有相关文件依据,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规定,老师为了矫正孩子的错误行为,可以进行适当惩戒。当然这种惩戒还是以教育为目的,而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这些行为在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界限规定,实施的教育惩戒行为要跟孩子所犯错误行为相适应。比如违反、破坏了课堂纪律,可以通过为班级做公益服务活动来弥补,帮助擦黑板、做劳动等,这类教育惩戒是可以的。
我们要明白,教育惩戒属于老师的一种权利,但是与体罚完全不一样,包括目的、实施方法以及原则等都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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