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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人人追求平等的社会里,其实在很多地方还是有些许的不一样,比如商场的VIP,贵宾卡,在专利申请里也有属于它的VIP优先权,优先权又分为国内优先权和国外优先权,现在找法网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学习和了解一下国内优先权的条件及国内优先权期限。
一、国内优先权的条件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1、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2、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3、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其中第一项的规定是要求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只能是首次申请,否则优先权日不好计算。第二项的规定是为了防止重复授权,一个技术方案可以分别在不同的国家得到专利保护,但是在一个国家里,不容许得到双重专利权,否则违反了专利法细则第13条第1款的“一发明一专利原则”。第三项的规定涉及分案,由于分案本身保留了原申请日,又不受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的限制,本身就体现了一种优先权了,而且,现行专利法规定分案不能改变原申请类别,而本国优先权恰恰可以改变原申请类别,如果对分案申请容许再提出本国优先权,就会使得分案不能改变原申请类别的规定变得无意义了。
二、国内优先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申请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申请期限则为6个月。上述期限从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算,提出申请的当天不计入期限入内。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被请求保护国家的法定假日或主管机关当天不办理申请,则该期限应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与第一次申请内容相同的申请,后来又在同一国家被提出时,如果前一次申请已被撤回、放弃或驳回,并没有提供给公众审阅,也没有遗留任何未定的权利,并且也没有成为请求优先权的依据,则后来的申请应被认为是第一次申请。其提出日期应该作为优先权期限的起算期,前一次申请不能成为请求优先权的根据。
如根据以实用新型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在一个国家提出外观设计申请时,其优先权期限应与对外观设计规定的优先权期限相同;在一国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的优先权在一个国家提出实用新型申请也是允许的,反之亦然,优先权申请期限以后以申请的期限为准。
三、国内优先权的申请
在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后专利申请中,申请人的确可以增加、补充首次申请中所不包括的内容,但是如果要求保护含有新增加内容的技术方案,也就是在某项权利要求中写入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则该项权利要求不能享受优先权,只能以其实际申请日为准。对于新增加的内容来说,在后申请与申请人另行提交一份普通的专利申请没有什么不同。所以,当我们说利用本国优先权可以补充完善首次申请时,其意义仅仅在于允许在后申请的说明书中写入新的内容。当然,即使如此,以这种方式要求本国优先权对于申请人来说仍可能是具有某种价值的。
关于本国优先权可以利用优先权来延长专利保护期限的原因:细则第十一条规定,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是专利保护年限从申请日起,故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日,对于确定专利申请日来说没有意义,第二次申请的专利实际保护日期从第二次申请日起。